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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

最高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8-272号)。其中一起指导性案例显示,2025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群醉酒后驾驶汽车,后激活车辆辅助驾驶功能,使用私自加装的“智驾神器”逃避系统监测,坐到副驾驶位睡觉,车辆行驶至临平区某路段停止后被群众发现报警。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最高法在裁判要点中明确,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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