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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非法占用耕地“违建必罚,拒执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1日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5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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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法建设行为人不存在或者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实际占有、使用人,或者实际占有、使用人能够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处置,一般不会产生争议。如果实际占有、使用人拒不配合行政机关的依法处置行为,此时应当对其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二级高级法官阎巍表示,对于非法占用耕地的建设行为“违建必罚,拒执必究”。

对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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