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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政策支持存量商品房收购、住房“以旧换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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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此次“新湘十条”是在2025年《湖南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简称“湘十条”)基础上的优化升级,重点围绕存量商品房收购、住房“以旧换新”、“好房子”建设、“三个一”住房工程、公积金政策优化等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支持举措。

为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新湘十条”提出,支持各地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人才房、青年公寓等;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等租赁资产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推动租赁资产证券化。

为加大新建商品房销售支持力度,“新湘十条”明确,省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以县市区(园区)为单位认定住房套数,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园区)已有住房的,核减1套住房套数;落实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30%政策。

为促进住房“以旧换新”,“新湘十条”提出,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鼓励各地给予“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支持“卖旧换新”,鼓励购房人、经纪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提供旧房“帮卖”服务,期满未售出的,可由开发商按约定收购或退回认购金;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收购二手房,鼓励国有企业收购二手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或人才住房;推动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需求。(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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