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三中院消息,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三中院)对一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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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三中院消息,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三中院)对一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万元。
2021年2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刘某义先后担任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对华某资产某资产管理产品等账户的股票投资交易具有决策权,掌握相关产品账户投资或拟投资、交易决策、执行、持仓变化等未公开信息。上述期间,被告人刘某义与另案处理人员杨某远、柳某渊分别约定从事股票交易获利分成或按出资比例分成。刘某义通过微信发送联络暗号,再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通过相关软件传递给杨某远、柳某渊,杨某远使用约定的证券账户及本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柳某渊则使用其控制的账户交易。刘某义从中实际分得获利150万元和1,950万元。
2024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义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犯罪事实。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义作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刘某义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于庭前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