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有力支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为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有力支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意见》强调,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提升城镇化质量、释放国内需求潜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要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巩固提升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比例,推动将随迁子女纳入常住地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公共服务范围。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引导支持各类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加力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强化就业基本公共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做好未落户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扶持。逐步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常住地儿童关爱、养老助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等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