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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扩大上市结构性基金的范围

香港证监会今天发出经修订的通函,旨在扩大上市结构性基金的范围,从而纳入以具高流通量的香港上市超高市值股票作为标的之个股杠杆及反向产品。就所有杠杆及反向产品而言,证监会现时明确规定产品提供者须持续监察其产品的容量,确保能支持产品的目标杠杆或反向敞口,维持合理的缓冲,以及在产品运作可能受到干扰时及时通知香港证监会。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就个股杠杆及反向产品而言,香港证监会亦已引入更严格的产品提供者资格准则,并规定产品提供者须制订稳健的业务应急计划,以减低该等产品较高的营运风险。此外,就以香港上市股票作为标的之个股杠杆及反向产品而言,证监会规定,如其相关股票短暂停牌或停牌,该产品须自动暂停买卖。此类复杂产品的其他保障措施将继续适用,包括最大杠杆倍数为2倍至-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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