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对于省政协委员所提“建立自愿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声明制度”的建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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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于省政协委员所提“建立自愿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声明制度”的建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作出答复。
浙江省住建厅表示,该建议充分体现了对企业经营困难的深切关注和务实思考。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该建议的落地仍面临一定的制度性约束。主要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强制性义务,劳资双方不得以协商约定、书面声明等形式自行放弃或免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依法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与职工协商的方式免除缴存义务。这一裁判要旨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制度刚性的坚定维护,也明确了“自愿放弃缴存”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答复还称,虽然委员的这一建议暂时无法直接采纳,但委员的提案中所反映的企业诉求和存在的问题,为我们改进工作提供了宝贵启示。如何在坚持制度刚性的前提下,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与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始终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下一步,省厅根据委员的建议,探索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效。同时,强化政策宣传与解读,增进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要求的理解,共同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澎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