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俄亥俄州上诉法院做出关键裁决,认定谷歌的搜索功能在运营机制上并不符合“公共事业”的定义,因此无法对其适用此类行业级别的强力监管。法院指出,谷歌并不从事有形财产的运输,也从未承诺过会毫无差别、不加筛选地提供搜索结果。相反,其搜索结果是通过对海量信息的精心筛选、编排与综合,从而创造出的一种“全新的表达性产品”。
法院最终得出结论,即便将谷歌勉强归类为“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rier),传统的公共承运人习惯法也根本无法提供任何现成的监管范本,来对谷歌搜索这种免费服务的“编辑性内容输出”进行横加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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