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提出,《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公募基金管理人应用可持续投资策略的基金不符合《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不符合《指引》其他规定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予以调整。
主要应用可持续投资策略的基金是指符合下
列任一情形的基金:(一)基金名称中包含“ESG”“可持续投资”“可持续发展”“责任投资”“社会责任”“绿色”“环境”“气候变化”等字样的;
(二)基金合同约定主要使用可持续投资策略的。基金名称中含有与前款第一项字样近似或意义重合且基金合同中含有可持续投资相关投资策略描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判断相关字样是否适用前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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