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明确了主动ETF产品开发与投资运作等相关要求。一是规范主动ETF定义与产品命名,要求基金名称与场内简称均需体现“主动”属性。
二是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治理健全稳定、合规运作,具备丰富的主动管理经验,以及健全有效的投资运作与风险管理制度、充足的投研人员、稳定的ETF运作团队与技术系统等。基金经理应当具备丰富的证券投研经验,中长期业绩良好,投资风格稳定等。基金管理人首次开发主动ETF的,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专项检查验收。
三是明确基金投资管理要求,包括投资组合分布广泛且流动性良好,投资策略市场容量充足,合理控制组合换手率,设置合适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保持投资风格稳定等。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与风险防控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申购赎回清单制作与指数ETF的差异,做好主动ETF的特有风险提示,建立风险监控系统,监控主动ETF运行情况,并对潜在风险进行防范、控制和处理。
五是明确主动ETF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和申购赎回,按产品类别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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