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公司及子公司苏宁国际在南京中院发起的要求万达集团继续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诉讼,收到南京中院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资金人民币17.47亿元;
二、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期付款产生的损失(以人民币17.47亿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2026年2月13日);
三、驳回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7.68万元,由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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