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完善锁价定增制度。一是对于全部认购对象为控股股东等三类投资者的锁价定增,将定价基准日限定为“发行期首日”,将参与锁价的投资者股份锁定期由18 个月延长至36个月,兼顾融资效率与市场公平性,推动市场从锁价定增更多向公开竞价定增发展。二是降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支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定增上市公司的发行门槛,除保留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会认可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两项负面条件外,其余条件均不适用。
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一是可转债与定增、增发、配股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要求。二是加强可转债偿债能力约束要求。三是将关于可转债的面值、期限等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纳入《再融资办法》,回归制度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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