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增储架发行的发行承销安排一是发行失败的处理。明确出现发行失败情形的,当次发行额度不得再发行,有尚未启动发行额度的,可实施后续发行。二是分次发行安排。首次发行应在注册批复之日起1年内实施,为进一步约束储架发行行为,明确未在1年内实施首次发行的后续不得发行。三是储架发行程序。明确储架发行的各次发行程序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定增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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