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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将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挥发性有机物将全部纳入征税范围。此次公布的《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试点工作将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首批纳入征收试点范围的行业包括印刷、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等八个行业。根据办法,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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