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今天发出经修订的通函,将规定其容量高度受市况变化影响的杠杆及反向产品,须采用灵活杠杆结构。在此结构下,杠杆倍数可在现有上限(即杠杆产品为2倍,反向产品为-2倍)内每日调整。因此,产品提供者在必要时可下调该等产品的目标杠杆倍数,从而于高交易量期间有更大空间管理产品。该等产品于下一交易日的杠杆倍数将于每日收市后披露。杠杆倍数每日的潜在调整,亦有助加深投资者对杠杆及反向产品属单日产品的认识,提醒投资者该等产品并不适合持有超过一日。(香港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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