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关于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质控现场核查不到位、保荐工作报告披露不充分、底稿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八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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