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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就《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提出, 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坚持最小必要原则,限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制定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通过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逐项列明下列事项:

(一)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名称、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以结构化清单形式列明每项功能服务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调用权限名称、频度,收集使用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三)嵌入软件开发工具包的,应当以结构化清单形式列明嵌入的软件开发工具包名称(包名)、版本、主要功能、运营者名称或者姓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种类和完整的软件开发工具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访问途径;

(四)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列明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

(五)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保存期限难以确定的,应当明确保存期限的确定方法;

(六)个人查阅、复制、转移、更正、补充、删除、限制、拒绝处理个人信息以及注销账号、撤回同意的方式和途径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网信办网站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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