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沪证券交易所就完善LOF相关安排公开征求意见,拟分类明确部分LOF终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
深沪交易所针对LOF产品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基金法》授权下对《基金上市规则》终止上市相关情形进行补充,发布通知明确LOF终止上市具体情形、终止上市流程、风险提示要求、机构主体责任等,从机制上解决部分LOF高溢价炒作问题。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商品期货LOF、QDII LOF、小规模LOF等重点问题,适当参考股票交易类强制退市经验,明确商品期货LOF、QDII LOF及连续6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1000万元的小规模LOF应当终止上市。
二是在LOF主动退市流程既有实践基础上,结合不同LOF特点增设过渡期安排。针对商品期货LOF、QDII LOF,设置长达一年以上的过渡期,规定最晚于2027年12月31日前终止上市。针对小规模LOF,不设置过渡期,自规则施行日起算期限,连续6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1000万元的应当终止上市。
三是坚持投资者利益保护,加大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压实管理人和证券公司责任。对于商品期货LOF、QDII LOF,自施行日起场内简称前冠以“*”标识,方便投资者快速识别。对于小规模LOF,触及连续4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基金管理人需自次一交易日起逐日披露风险提示至相关情形消除,充分提示LOF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明确管理人在LOF终止上市各关键节点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安排,要求其提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赎回、卖出或跨系统转至场外。要求券商多渠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工作,引导客户合法合规、理性审慎参与交易。(每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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