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IRS)就美国纳税人从其海外子公司收到的特定股息的处理方式变更,提出了法规草案。
该拟议法规(REG-115646-25;RIN 1545-BR77)为美国股东确定其从受控外国公司(CFC,即由美国股东持股超过50%的外国公司)所获股息按比例分配份额的新方法,制定了相关参数和定义。
这一变更对并购交易具有影响,源自2025年税收与支出法案。
该法案修订了税法第951条下F部分收入(Subpart F income)的处理规则——F部分收入是指公司海外关联公司赚取的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被动收入。
根据新方法,纳税人通常将采用按日分摊的方式,来确定受控外国公司F部分收入中归属于纳税人持有该公司股权期间的金额。
这与旧方法不同。旧方法下,按比例分配份额是基于纳税人对受控外国公司假设分配额的比例份额来计算的,且纳税人只有在受控外国公司纳税年度最后一天持有该公司股票时,才需要计入其按比例分配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