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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二)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四)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五)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