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印发《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方法提到,贷款人应核实城市更新项目贷款资金用途,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款,不得用于净地供应前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等前期环节,不得用于按照规定应由财政资金支出保障的事项。
贷款人在评估城市更新项目还款来源时,应确保项目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切实可行,现金流足额覆盖贷款本息,不得因项目纳入城市更新规划、城市更新项目库等放松贷款审查,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政府隐性增信措施。
贷款人应按照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发放贷款,并结合本机构信贷管理要求等,明确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要求、提款条件等。
贷款人可以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特点,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相关融资工具,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符合条件的项目,鼓励采用多元化融资模式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