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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

《规定》是金融监管总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系统性修订完善。《规定》共8章41条,包括总则、产品开发基本要求、主险条款费率要求、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产品开发管理要求、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监督管理及附则。

一是压实公司主体责任,强调公司作为开发主体,对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修订完善基本规范,明确保险产品开发基本原则、整体要求、属性划分和险种分类,并列示八类禁止开发情形。

三是规范条款费率管理,针对主险和附加险,分别从命名规范、条款框架和费率厘定提出要求,并重点补充附加险开发的细化要求。

四是强化产品开发管理,要求公司建立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明确从计划准备、研究论证到内部审核、报批报备的全流程管理要求。

五是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评估在售产品并及时修订或清理注销,细化产品年度报告要求。

六是持续强化产品监管,明确公司各级产品管理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要求公司建立内部问责机制,持续提升产品监督管理力度。(央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