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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收购新潮通过反垄断审查:带有六项限制性条件,有效期5年

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经依法审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潮股权案。此次获批,标志着备受市场关注的梯媒行业整合取得重要进展。

公告还显示,根据申报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集中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

(一)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及其所有商业条款,除非客户因自身原因实质违反合同或客户自行决定终止或要求修改现有客户合同。(二)继续保持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整体性维护标准、画面质量、数据反馈机制等方面不低于本次交易前所提供的服务水平。(三)没有正当理由,集中后实体各城市的年度实际成交价不得超过生效日前二十四(24)个月的分众传媒和新潮传媒各自的对应城市实际成交价。(四)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继续提供电梯媒体广告服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向客户提供电梯媒体广告服务、不得以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方式限制客户的自由选择权。(五)放弃与物业公司等电梯媒体点位资源持有方已订立、生效的独家条款产生的全部相关权利;与电梯媒体点位资源持有方新签或续签点位时,不得达成独家条款和自动续约条款。(六)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

上述六项限制性条件的有效期为5年。

根据公告,自生效日起,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本承诺方案的履行情况,直至本承诺方案的各项限制性条件终止。限制性条件5年期满后,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