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构建系统化的内部价格合规管理体系,从源头预防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件明确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要求。聚焦汽车新车销售环节,着力规范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虚假促销等突出问题。一是细化明码标价规则,严格区分汽车产品价格与销售服务价格,严禁价外加价。二是规范促销行为,要求显著公示促销规则、期限及限制条件,如实标明赠品信息。三是细化价格欺诈形式。四是建立风险提示机制,鼓励平台对显著低价行为进行经营风险和消费风险双向提示。五是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重复收费、转嫁收费等行为。

为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监竞争局,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22日。

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如下:

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维护汽车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加强价格合规建设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汽车生产、新车销售活动时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汽车行业各经营主体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其价格行为要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 汽车行业各经营主体围绕国家战略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汽车行业相关协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价格合规建设

第二章 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

第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建立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定价策略所属整车销售金融服务等环节实行全链条价格行为管理确保价格行为规范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返利政策要清晰明确以合同方式与经销商事先约定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尊重汽车经销商自主定价权在合作中遵循公平交易平等协商的原则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之间实施下列价格串通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固定或者变更汽车及零配件价格水平

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约定采用统一的价格计算标准

其他价格串通行为

汽车生产企业除了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下列价格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整车零部件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通过以物抵债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通过多给数量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采用其它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汽车生产企业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出厂价格指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商贸易商等企业的开票价格

第十 汽车供应链出现供需严重失衡问题时,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成本未显著变化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提高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第十 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相同的汽车产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经销商贸易商不得实行价格歧视

第十 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规范付费解锁功能的收费行为

对于有免费期的功能销售时应当告知免费期限、后续收费标准等内容,免费期自车辆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免费期结束前应再次提醒消费者

对于需收费的差异化增值功能销售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明确告知的差异化增值功能不得收费

第三章 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

第十 汽车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明车辆名称销售价格计价单位、型号、生产厂商及主要配置、标准参数等信息。有可选配件的,要标明可选配件的名称、价格、规格、产地等内容。不能现场交付车辆的,要在交易前明确告知交付时间;

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较多的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无法一次性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全部公示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便捷获知明码标价详细内容的方式或者途径

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方式销售汽车的应当通过网页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涉及相关配件或者产品配送的还应当标示配送方式运输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果颜色产地工艺配件的规格和品牌等对价格有影响的要明确标示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要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前款第一项中销售价格是指汽车销售企业自主制定的价格并非厂商指导价

第十 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要遵守以下规定

在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活动期限适用范围等

真实标明折价减价基准

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预付款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计算的具体办法

开展补贴促销的还应在显著位置标示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

第十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规范价外馈赠行为

价外馈赠是指无偿赠送给消费者一定金额的购物券礼品优惠待遇等

采取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要如实标明赠品品名数量等或者赠送服务项目次数等或者展示赠品实物样品赠品的价格或者价值能标尽标且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有依据确有合理理由的赠品可以不标示价格或者价值赠品兑换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如使用范围兑换地点等),还要明确公示

第十 汽车销售企业诚信经营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实施下列行为的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使用虚假的市场价”“厂商指导价”“市场参考价等被比较价格进行宣传

虚假标示限时降价”“清仓价降价促销时标注的被比较价格高于同一经营场所本次促销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

以贷款购车购买保险等作为交易附加条件的未在交易前告知或未显著标示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对汽车价格赠品价值售后服务费用等作出承诺但实际未兑现;

(六)以低价宣传,实际无相关产品销售;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第十 汽车销售企业除了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下列价格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通过以物抵债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采用其它方式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十九 汽车交易网络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平台管理责任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一)平台经营者应当尊重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二)平台经营者发起组织价格促销活动的明知或应知平内经营者在其组织的促销活动中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予以纠正并保存相关记录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时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信息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条 在平台内经营者展示的价格显著低于厂商指导价或者市场价格水平时鼓励平台经营者及时提醒平台内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自身经营情况合理合法开展经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同时提醒消费者该低价可能存在交易异常风险

第二十 汽车销售企业在收取与汽车销售相关的服务费用后应当真实地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实施以下行为存在法律风险

(一)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二)将同一服务内容标示在不同的服务项目中进行重复收费

(三)将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以其他服务名义进行收费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 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内部价格合规管理机制负责协调和监督企业价格合规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价格合规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价格风险识别与预警参与价格合规审查和风险处置等

第二十 汽车行业内部价格合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一)价格决策机制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建立健全价格决策制度明确价格决策的权限程序和责任对于重大价格调整新产品定价等事项通过集体决策等方式进行

(二)销售合同管理机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应以书面合同为依据合同中应明确项目标准金额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内容合同签订前应向交易对象详细说明付款金额和方式确保对方知情合同签订后妥善保管合同文件确保行为有据可查

(三)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价格制定调整价格促销等行为的监督审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四)价格应急处置机制建立价格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价格纠纷完善处置流程责任分工沟通机制等内容开展网络舆情风险隐患常态化排查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

(五)风险防控机制根据行业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结合自身规模商业模式等因素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定期对价格行为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合规风险对可能引发舆情集体投诉或者行业强烈反映的价格行为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六)价格合规培训机制加强对相关岗位和人员的价格合规培训强化价格自律意识管理人员带头接受合规培训其他员工接受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

第二十 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市场推广定价决策销售执行等环节的责任主体与权限划分规范价格形成与实施过程防止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 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合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指南中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代理商汽车贸易商

第二十 行业协会可以参考本指南制定本行业落实细化措施

二十八 本指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关于《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如下:

关于《汽车行业价格行为

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链长、覆盖面广、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随着汽车市场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价格行为也日趋复杂。实践中,汽车生产销售领域存在价格标示不规范、价格欺诈、价格串通、非理性竞争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统一监管规则,明确法律边界,引导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指南》

二、起草过程

(一)系统总结监管经验。深入研究《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汽车行业的应用,系统梳理汽车生产、销售等环节存在的典型价格问题及监管案例,确保《指南》针对性。

(二)充分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座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及专家学者意见,掌握行业实际运作模式和价格行为痛点难点。

(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征求了相关部门、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汽车行业协会和部分代表性企业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指南》共五章2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原则和要求(第15条)明确《指南》的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规定价格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自律,推动行业价格合规建设。

(二)细化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规范(第613条)。明确了从整车到零配件生产、从定价策略到销售行为各环节的价格合规要求。一是实行全流程价格管理,要求建立覆盖整车销售、金融服务等环节全链条价格管理制度。二是规范促销与定价行为,要求返利政策清晰明确且以合同等形式约定,尊重经销商自主定价权。依法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细化了多种表现形式。是强化公平定价约束,禁止对同等交易条件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禁止生产者之间及零配件企业之间价格串通是规范零配件及功能收费,明确“付费解锁”功能需告知免费期限及收费标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三)明确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要求(第1421条)。聚焦汽车新车销售环节,着力规范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虚假促销等突出问题。一是细化明码标价规则,要求经营场所及网络平台真实、准确标示商品和服务信息,严格区分汽车产品价格与销售服务价格,严禁外加价。二是规范促销行为,要求显著公示促销规则、期限及限制条件,如实标明赠品信息。三是细化价格欺诈形式,明确禁止误导性标价、虚假比较价格、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行为。四是建立风险提示机制,鼓励平台对显著低价行为进行经营风险和消费风险双向提示。是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重复收费、转嫁收费等行为。

(四)引导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第2225条)指导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构建系统化的内部价格合规管理体系,从源头预防价格违法行为。一是明确制度架构,鼓励企业设立内部价格合规管理机制,负责协调、监督合规工作,开展风险识别与应急处置。二是规定六大核心机制:包括价格决策、销售合同管理、内部监督、价格应急处置、风险防控及价格合规培训机制,实现价格行为全流程管控。三是强化执行与持续改进,要求企业明确内部责任划分,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及时修订制度,确保有效执行。

(五)附则(第2628条)。对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销售企业的概念进行了解释。行业协会可以参考本指南,制定本行业落实细化措施。

本文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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