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起点法定化,DR利率纳入大额存单计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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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2015年施行...

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2015年施行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及后续相关公告进行整合修订。

这是大额存单制度运行超十年后的一次系统性修订。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24条,内容覆盖发行人与投资人范围、存单要素、发行准备、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相比单点调整,其更接近于一次制度整合,即把过去分散在暂行办法、后续公告和市场自律规则中的安排,重新纳入统一监管框架。

最受个人投资者关注的,是认购起点的规则整合。

《办法》明确,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人认购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大额存单期限则维持标准化产品形态,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2015年暂行办法出台时,个人投资人认购起点为30万元;2016年,央行已通过公告将个人认购起点下调至20万元。

此次修订的意义在于,将这一已执行近十年的标准统一整合进新的管理办法框架,使大额存单规则体系从”暂行办法+分散公告”走向更加完整、清晰的制度安排。

在存款挂牌利率持续下行、理财收益波动加大的背景下,具备保本属性、收益相对高于普通定期存款的大额存单,仍是银行零售负债端的重要产品;

20万元起点有助于维持其介于普通定期存款和更高门槛资金配置产品之间的定位,也使其在居民稳健资产配置中的角色更加清晰。

不过,对银行而言,个人起点的规则确认并不意味着可以重新依靠高息揽储扩张规模。

《办法》明确提出,发行人应主动传导货币政策,遵循利率定价自律要求,持续提升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和透明度。这意味着,大额存单仍将被纳入存款利率自律管理框架,其定价空间受到负债成本、息差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的共同影响。

渠道和流动性安排,是本次修订的另一条主线。

《办法》明确,大额存单采用电子化方式发行,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央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对于通过银行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办理提前支取、赎回和转让,相关业务也可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

这意味着,大额存单的流动性管理将更有规则可循。

过去,投资者购买长期限大额存单时,往往需要在收益率和流动性之间作出取舍。虽然部分银行已提供提前支取、转让或质押贷款功能,但不同银行、不同渠道之间的执行规则并不完全一致。

新规要求发行人在每期产品发行前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并披露相应计息规则,有助于降低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

利率形成机制的调整,则体现了此次修订背后的政策含义。

《办法》明确,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或其他央行认可的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DR利率反映的是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利率债为质押进行回购融资的利率水平,更贴近银行体系流动性松紧和短端资金价格。

当前个人大额存单市场仍以固定利率产品为主,投资者对确定性收益的偏好较强,银行也需要考虑系统改造、客户适当性管理和利率风险管理等问题。

但从制度设计看,DR入基准为银行后续推出更多与市场资金价格挂钩的负债产品预留了空间。

整体来看,此次修订并非单纯确认个人认购起点或拓宽渠道,而是在利率市场化和货币政策传导框架变化之后,对大额存单市场进行一次规则重整。

目前,《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后续正式稿如何落地,以及银行是否会围绕浮动利率大额存单、第三方平台转让等环节推出更多产品安排,仍有待市场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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