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商行的年度股东会尚未召开,一项围绕分红的股东提案已先被挡在会场之外。
6月12日,青农商行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同发裕投资提交的三项临时提案提交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项提案分别涉及现金分红、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同发裕投资全称为同发裕(深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此次提交提案时,同发裕投资并非以直接持股股东身份提出,而是作为基金管理人,代其管理的同发裕传承辉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使股东临时提案权。
这并非同发裕投资首次就青农商行分红事项提出临时提案;
2025年8月,在青农商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夕,同发裕投资也曾代表相关私募基金及部分自然人股东提出三季报分红议案,但该提案最终未被提交股东会审议。
此次,同发裕投资的分红诉求更加直接:
其提出,青农商行应在2026年至2028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实施三季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各年度三季度报告所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6%;
同时,在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建议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高于青农商行此前披露的每10股派1.2元方案。
青农商行此次并未评价提案内容本身,而是从主体资格上予以否决。
按照青农商行披露,截至2026年6月8日,同发裕传承辉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青农商行股份中,5600.02万股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另有4600股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相关规则,临时提案权的行使,要满足1%的持股门槛。
但在青农商行看来,问题不在于同发裕投资能否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代基金表达股东诉求,而在于其代为行权所依赖的主要股份,存放于信用证券账户之中。
按照融资融券相关规则,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应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换言之,信用账户中的股份虽然对应客户的经济利益,但在向上市公司行使提案、表决等发行人权利时,名义行权主体是证券公司,而不是信用账户背后的客户本人,也不是代表基金处理投资事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由此,青农商行的认定逻辑形成闭环:同发裕传承辉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下大部分持股位于信用证券账户,不能直接计入其以自身名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份基础;
剔除这部分股份后,其普通证券账户仅持有4600股,远未达到1%的临时提案门槛。
从程序合规角度看,青农商行此次否决,具备一定依据。
但程序上的成立,并不代表分红争议本身已经被化解。
同发裕投资此次提交的三项临时提案,核心指向股东回报:
青农商行此前披露的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合计分红6.67亿元,占归母净利润比例为21.31%,较上一年度下降2.03个百分点。
对部分股东而言,银行股估值长期承压、股价修复弹性有限,现金分红仍是衡量投资回报的重要指标;
尤其在监管持续鼓励上市公司提高现金分红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背景下,中小股东对分红比例和分红频次提出更高要求,并不意外。
对青农商行而言,即便此次程序否决站得住脚,如何解释分红比例下降、如何平衡资本留存与股东回报,仍将是年度股东会上绕不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