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再融资改革征求意见,拟引入储架发行、提升小额快速融资额度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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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拟修改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现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改包括:建立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优化小额快速融资,上限提升至3亿至10亿元不等;实行统一市价发行定价机制;简化向控股股东定增条件并延长限售期至36个月;强化可转债监管;并明确募集资金应投向主业。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竞争力、吸引力,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进行修改形成《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faxingbu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82日。

中国证监会

202673

中国证监会就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竞争力、吸引力,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申请竞价定增的,可采取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方式,更好适应双边市场特征,便利上市公司迅速抓住市场时机实施融资,引导其理性融资、有序融资,减少一次性大额融资对市场的扰动。

二是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在拟融资规模不超过净资产20%的前提下,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小额快速融资上限从3亿元提升至6亿元,净资产超过100亿元的特大型企业小额快速融资上限提升至10亿元;北交所上市公司小额快速融资上限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同时,将小额快速再融资由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东会授权,提高融资灵活性。

三是实行统一的市价发行定价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定增须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确定发行价格,推动定价市场化,并完善锁定期安排,更加体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四是简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定增条件。支持运行规范、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发挥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作用,帮助上市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将此类发行限售期延长至36个月,发挥市场机制约束作用。

五是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明确沪深可转债与定增、增发、配股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要求,并加强对发行可转债相关偿债能力约束的要求。

六是进一步明确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等监管要求。优化财务性投资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强调募集资金应当投向主业。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中国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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