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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有哪些期待?

article.author.display_name 陈瀚学

税权下放地方,替代城投模式?

根据我国现行的预算分级:

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船舶吨税等归属中央;

归于地方的主要税种是房产税和土地税等;

增值税、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等则由央地共享,增值税央地“五五开”、所得税央地“六四开”。

但在国际上并非都是这样,仅就消费税差别就相当大。

38个OECD国家中,有14个都对消费税进行了央地分成。哥伦比亚、美国、法国消费税地方政府分成都达到60%以上,东亚的日本和韩国地方分成也达到26%和12%。

举个例子: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完全分权,各自独立建立税收制度。联邦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是两个——个人、企业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州地方政府则是三大类——房产税、销售和总收入税、个税。而州政府所征收的“销售和总收入税”,事实上就是在最终零售环节所征收的消费税,这一点与我国完全不同。

图:美国联邦政府(左)和州地方政府(右)税收收入结构

没有万能的政策,只有更贴近现实矛盾的政策。

经历了三年的房地产市场下行,地产销售端的低迷通过房企资金链一路传导至上游土拍市场。而土地出让金又是我国各地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近半数的省会城市土地出让收入占广义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三成以上。土地出让收入下滑,制约了地方政府加杠杆的空间。

图:多数省市土地出让收入仍是财政收入大头

虽然从绝对水平看,中央债务低、地方债务高,中央加杠杆的空间更大,但中央加杠杆则要面对更难的资金转移效率问题。毕竟,国家发行超长债、特别国债、PSL贷款,具备投标资格的大多是央国企,中小民企在资格方面就会受到限制,资金的发挥效用也会打折扣。

图:截至今年一季度,中央政府杠杆率23.9%、地方政府杠杆率32.8%

另一方面,行使转移支付的主体是中央,中央需要根据各地每年的现实情况进行转移资金的分配,那么对于地方而言所分配到的资金稳定性就有局限。而一旦过度依赖转移支付,客观上也会削弱地方政府的自主能力和积极性,不利于推动产业创新和转型。

相比之下,直接给地方政府增收也许是一个更好的办法。

消费税改革并将权利下放地方,一方面能直接补充地方政府财力、刺激一轮加杠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推动贴近消费端的产业结构转型。

1993年的“分税制”改革,初衷是为了缓解中央财政紧张的难题,后续影响深远。93年后税务局一分为二,国税局负责征管归属中央的税收,地税局则负责地方,央地关系得到重新“分工”。

如今,已经到了为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而进行税改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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