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对冲工具来了!可投信用衍生品,货币基金未放行,估值、风险管理等均有安排

券商中国
券商中国微信号:quanshangcn

本文来源:券商中国 (ID:quanshangcn),作者:程丹

公募基金可以投资信用衍生品了。

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简称《指引》),明确了公募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规则,要求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要以风险对冲为目的,明确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

先来看看主要内容:

1、明确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以风险对冲为目的;

2、明确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

3、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加强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

4、要求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信用衍生品的相关情况;

5、明确规定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6、强化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

7、明确老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应当依法履行适当程序。

公募基金有了对冲风险的新工具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指引》,旨在丰富公募基金风险管理工具,满足公募基金风险管理需求,提高公募基金行业管理信用风险的能力。

按照规定,信用衍生品,是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

这为公募基金对冲可能存在的风险提供了管理工具,目前市场比较关注的是债基的违约风险 数据显示,2018年全年新增42家违约主体,涉及债券118只。违约金额方面,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债券市场涉及违约金额达1154.5亿元,而2017年这一数据为337.5亿元。

强化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

按照《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在风控方面,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并将相关制度及流程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信用衍生品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价格、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监督,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设置过渡期安排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指引》的相关要求,决定是否投资信用衍生品。基金拟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依法履行适当程序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明确投资安排、信息披露、估值方法、风险揭示等相关内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下一步,基金管理人应当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落实好信息披露要求。证监会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募基金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