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内控不足、制度执行不到位是不少银行业违规事件的根源。3月22日,山西银保监会开出了两张罚单,罚单案由再涉“内控不足”。
根据罚单,因内控不力等原因, 农业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民生银行太原分行等两大银行及其11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其中,农业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及其多位员工因内控不力,未严格执行自助设备加配钞操作制度,未按规定组织查库、轮岗,对员工培训管理不到位,被山西银保监局处罚。
农行太原并州支行也被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该行原自助设备管理员金爱兰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2年,原自助设备管理员王静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2年,营业室代班主管代晋燕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2年,营业室运营主管田国香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2年。同时,该行原行长关宁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年,原行长范文波、原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郭志民均被警告。
无独有偶,同样因内控不足,员工管理不到位,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及其相关员工被罚。
其中,民生银行太原分行被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其员工吴友珊、王国栋分别警告并罚款5万元,员工郑天磊被警告,员工关启明被处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
从处罚依据来看,上述两张罚单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规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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