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入7亿股权质押纠纷,长江证券资管先是原告后又成被告,最终法院这么判

围绕一笔蓝英装备的股权质押,长江证券资管和沈阳蓝英几次对簿公堂,起诉、反诉、又上诉,最终法院支持了长江证券资管的请求。

2017年2月9日,长江证券资管和沈阳蓝英签订的一纸“股票质押回购协议”,成为日后两家公司由“相爱”到“反目”的导火索。

2018年9月26日,长江证券资管以沈阳蓝英“未及时履行股票回购”为由,将沈阳蓝英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赔偿1357.92万元,同时承担律师费30万元。

与此同时,沈阳蓝英对长江证券资管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返还多收取的利息40.48万元,同时要求长江证券资管承担反诉费用。

2018年12月4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长江证券资管诉讼请求,并驳回了沈阳蓝英的反诉请求。

2019年2月19日,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的沈阳蓝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两家公司分别补充提交了新证据,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亿股权质押惹纠纷

2017年2月9日,长江证券资管、沈阳蓝英和长江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三方协议)》、《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补充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三方协议)》。

上述协议签订后,长江证券资管和沈阳蓝英执行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沈阳蓝英以8800万股蓝英装备非限售流通股做担保,获得7亿元质押款;双方约定购回年利率6.2%/年,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2月9日,合同购回交易日为2018年2月9日。

由于一些原因(下文有详述),沈阳蓝英直至2018年5月15日才还清全部本息。

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沈阳蓝英应向长江证券资管支付2018年2月至2018月5月期间产生的未履约赔偿。计算标准为“购回交易金额×日万分之五×天数-已支付金额”,计算应支付赔偿为13579157.59元。

此外,长江证券资管表示,公司与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代理合同》,聘请该所律师参与诉讼及实现债权相关的协调工作,并支付了律师费30万元。

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包括长江证券资管为实现债权和质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等)。长江证券资管认为该30万元律师费应由沈阳蓝英承担。

双方公堂之上各执一词

沈阳蓝英辩称时表示,公司未能履约过错在于长江证券资管。

沈阳蓝英指出,根据此前协议,股票质押约定回购期为2018年2月9日。2018年1月19日,长江证券资管该项目负责人与沈阳蓝英就项目展期达成共识,但2018年1月23日公司突然被长江证券资管项目负责人告知要按期回购,理由是资管公司严格禁止新增大集合参与股权质押项目,存量业务到期不得延期。

沈阳蓝英认为,这导致公司在2018年1月23日-2月9日短期内无法筹措足额资金按期回购,故长江证券资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沈阳蓝英公司不应承担该责任。

长江证券资管则表示,根据前述协议约定,购回交易日,沈阳蓝英未在当日14:30前或者长江证券规定的时间,在账户内准备足额的资金,无法按约定购回标的证券的或未按期足额购回的,视为沈阳蓝英未履约。

沈阳蓝英指出,在2018年2月9日公司未按期回购时,长江证券资管应按照《交易协议》、《业务协议》约定处置质押股票以及时偿还回购资金,但是直至今日长江证券资管仍未按约定处置,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长江证券资管没有及时处置质押物导致沈阳蓝英逾期还款,长江证券资管无权就逾期还款期间主张赔偿。

此外,沈阳蓝英还表示,长江证券资管要求的赔偿违背公平和诚信原则,沈阳蓝英股权质押回购已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按期支付利息,逾期还款非其主观过错导致,系因长江证券资管对政策法规预判失误导致约定展期不能,致使沈阳蓝英最终不能按期回购。但公司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筹措资金偿还本息并支付800余万元的补偿。

沈阳蓝英认为,约定赔偿金额过高,应予调整,已付金额足以补偿损失。

沈阳蓝英表示,长江证券资管不考虑种种实际情况,只一味要求过高赔偿实与当前国家要求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精神相违背,未履行好一个专业证券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职责。

武汉中院二审期间,沈阳蓝英提交了长江证券资管发给公司的邮件2份。证明长江证券资管2018年1月23日通知上诉人按期回购;不能展期是监管政策变化所致,属不可抗力范畴;结合其他证据,若没有政策变化展期已确定是客观事实,长江证券资管对展期否认与事实不符。

而长江证券资管则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上诉人提供的是邮件截图,没有当事人的签名,无法判断邮件的真伪,即使邮件真实也不能证明是长江证券资管所发。

长江证券资管终获法院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三方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三方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各方均应全面履行约定义务。

沈阳蓝英按协议约定应于2018年2月9日完成股票回购,但该公司直至2018年5月15日才付清回购股票的全部本息,其行为构成未履约事实。因此长江证券资管主张沈阳蓝英支付1357.92万元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对于长江证券资管要求沈阳蓝英承担其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律师费3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沈阳蓝英目前尚有973.12万股蓝英装备股票质押在长江证券资管处,长江证券资管要求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指出,沈阳蓝英主张逾期还款系长江证券资管对市场政策预判失误,导致不能如期展期,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此外,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关于年利率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审法院最终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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