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由于我国各级银行多受到政策保护和政府支持,商业银行倒闭破产的案例很少。海南发展银行作为中国第一家倒闭的现代商业银行,在当下十分具有教育意义。
梳理海发行的倒闭始末,我们认为,挤兑潮的发生是其倒闭的直接原因,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过多的行政干预以及其自身经营时存在的不合规和对风控的忽视。
以史为鉴,从海发行的案例中我们得到如下启示:(1)从平息公众恐慌情绪出发做好应对挤兑潮的工作;(2)在防范信贷风险时,银行决策层应培养自身风险意识、制定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合理安排奖惩体系、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1、海南发展银行速览
90年代的海南,简直就是当时变革中的微缩版中国,从1988年海南建省并设立经济特区开始,海南成为了冒险家的乐土。就像美国狂野西部的淘金者一样,自由、机会、利润让数十万人来到海南实现个人梦想,甚至诞生了一个历史名词“闯海”。在海南开发中,房地产业的兴盛和衰落成为90年代海南经济最重要的标志,以至于我们今天谈起房地产市场时,还会追忆二十年前海南房地产市场的经验教训。当时过度投机的海南住房价格在1993年达到巅峰,之后一路向下,多年时间都没有再度抬头。在一片萧条之中,海南发展银行(后简称“海发行”)成立了。
海发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在合并海南富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蜀兴信托投资公司、海口浙琼信托投资公司、海口华夏金融公司、三亚吉亚信托投资公司5家信托的基础上,向大陆募集股本的方式设立的。海发行注册资本16.77亿元人民币(其中外币5000万美元),由海南省政府控股(出资3.2亿元),一共有包括中国北方工业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等在内的43个股东,其中原五家信托投资公司的股东22家,以净资产6.31亿元入股,占总股本37.63%。
截止1996年底,海发行资产规模86亿元,比1995年增长26%,比开业前增长94.3%,增长近一倍。各项存款40.5亿元,比1995年末增长58.8%,比开业前增长152%,在岛内各银行中增长最快。各项贷款36亿元,比1995年增长16.1%,比开业前增长97.8%。1996年实际利润1.25亿元,上缴利税3924万元。1996年经人民银行总行和广东省分行批准,海发行在广州设立第1个省外分行。
1997年海南城市信用社发生支付危机,1997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分行(简称“人行海南分行”)发布公告,将28家城市信用社并入海发行,另外5家已经实质破产的信用社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海发行托管。而城市信用社的巨大债务压力加速了海发行已有的流动性不足等问题的暴露,人行对海发行进行了多次流动性救助。
1998年6月21日,由于海发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海发行,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海发行进行关闭清算,指定中国工商银行(后文简称“工行”)托管海发行的债权债务,保证对其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进行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偿付。
2、倒闭始末
2.1 1991-1993:房市疯狂上涨,金融业连带膨胀
1991年起,我国出现经济过热的情况,1991-1993年GDP增速为17%、24%、31%,M2增速由1991年的26.5%升至1993年的37.3%,CPI同比增速自1992年6月起陡峭上行,一路跃至1994年10月的27.7%,全社会固定投资也步入快车道,1991-1993年的固定投资完成额增速高达24%、44%、62%。
海南自1988年建省之初,就确立了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原则,无论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基本上放开价格,指令性计划指标很少,市场化程度高,同时经济特区的性质使其拥有许多的优惠政策及特权,容易成为投机者的热土。1992年1-2月,邓小平视察南方时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谈话,极大地鼓舞了人们对改革开放的信心。1992年3月9日,曾引起争议的中国首例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正式成立,与此同时,海南的投资潜力得到全面释放,各地投机者蜂拥而来,大量热钱涌入岛内,1992年至1994年流入海南的资金达1000多亿,其中多数来自银行借贷资金,海南从借差省变为存差省,1992年存差高达77.29亿元,而这一数目至1993年5月为212.2亿元。
在此背景下,1992-1993年,海南楼市陷入疯狂,房地产公司由1991年底的351家上升至1993年底的4830家,商品房建设完成投资额由1991年的12.76亿元升至1993年的57.2亿元,在销售方面,1991年海南房地产平均价格1400元/平米,1992年升至5000元/平米,到1993年上半年涨至7500元/平米,1992年,房地产业对海南GDP的贡献也由过去的2%升至11%。
房地产的热潮带动了金融业的规模的扩张。巅峰时期,全省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成倍增长,贷款余额同比也增长三成以上。截止1993年底,全省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达到2068家,其中信托投资公司20家,城市信用社32家。信托公司和城市信用社利用全国银根宽松及海南的优惠政策和自身融资渠道广、方法灵活的优势成为海南开发建设中最为活跃的投资中介和投资主体。
1992年末,海南金融信托公司和城市信用社存款余额71亿元,贷款余额60亿元,占全省社会存、贷款余额的两成以上。全省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的自有资本达12.5亿元,是1987年的0.67亿元的18.7倍。
1994年以前,并立于传统金融体制之外的信托业曾是海南的一个标志,建省4年来,全省平均每年完成投资30多亿元,大体是引进外资、国内投资、本省投资各占三分之一,而在本省投资中,信托投资公司大体也占三分之一。在房地产泡沫高潮时,海南信托类公司达21家。信托公司80%的资金投向了房地产,而贷给企业做实业的款项中又有80%间接投资在了房地产,地产与信托互相推动,飞速膨胀。后被海发行合并的五家信托公司,这几家信托公司均成立在海南建省前后,在1992-1993年间,这四家公司发展良好,部分甚至作为典型的先进单位。
2.2 1993-1996:泡沫之下一地鸡毛,海发行临危受命
当海南地产击鼓传花的游戏还在继续的时候,宏观调控为过热的经济踩起了急刹车,1993年6月23日,朱镕基发表讲话,宣布终止房地产公司上市、全面控制银行资金进入房地产业。次日,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意见》出台,《意见》包括严格控制信贷总规模、提高存贷利率和国债利率、限期收回违章拆借资金、削减基建投资、清理所有在建项目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对靠大量外来资金输血的海南房地产带来较大影响。
至9月前后,若干持有土地、房产项目、期房甚至现房的开发商或炒家迫不得已为缓解资金压力开始卖出资产,房价始而回落。1993年8月16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再次提出对房地产开发投资要加强管理。
调控之下,海南全省房地产市场疲软,商品房交易清淡,价位下滑。至1993年末,全年全省商品房销售面积分别比上年下降58%和33%。商品房价格跌幅较大,现房平均下跌15%左右,期房平均下跌20%、30%,甚至有价无市。1993-1995年间,海南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中的房地产开发增速为90%、0%、-32%,海南GDP的增速也由1992年的53%滑落为41%、27%、9%,1994、1995年增速小于全国水平。
海南房地产降温后,集中在房地产上的百亿元资金绝大部分被套牢,资产质量恶化,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重逐步上升,一些金融机构只能靠高利吸存、高利拆借,靠新增负债维持日常周转。
1994年末,海南查出违章拆借金额5.09亿元,占实际拆借金额的12.3%;94笔存款超过规定利率,涉及金额4亿元;68笔贷款超过规定利率,涉及金额1.1亿元。而大部分信托公司因为积压了大量的地皮和在建楼盘,投资收益率低,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经营亏损日趋严重。截止到1994年末,信托公司锐减为13家,即使未倒闭的信托公司,如曾叱咤一时的华银信托和赛格信托,在其后只能通过虚假销售债券的方式弥补债务漏洞,最终以倒闭告终,到2003年12月,全国信托重新登记时,59家信托公司无一家隶属海南。1995年8月,海南信托业所欠岛外债务总和已有200亿元左右。
据相关资料,时任海南省委书记兼省长的阮崇武找到高层,申请成立一家海南的股份制银行,解决海南金融体系的遗留问题;而当时信托业正面临第四次大整顿,信托公司或停业整顿、或在政府主导下转型成证券公司、或组建商业银行,在人行海南分行行长马蔚华的建议下,当时的央行副行长郭振乾特批这几家信托公司整顿重组,从而使改造信托公司设立一家银行的思路得到国务院同意。
1995年8月海发行正式成立,至其第一次股东大会为止,海发行实收资本10.7亿元。5家信托入股时的净资产经评估为6.31亿元,信托公司转为海发行的支行。开业之初,海发行资本充足率8.8%,存贷比167%,中长期贷款比例859.8%,流动性比率7%,资产负债状态较差。
尽管存在先天缺陷,海发行的经营仍不乏亮点。1996年是海发行第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当年末,全行各项经营指标均有显著改善,收息率在90%以上,未发生一笔呆滞贷款。通过吸收新存款和举新债,已偿历史债务26.4亿元,占债务总额的59.9%。全行实现税前利润1.25亿元,扣除税金和应提款项,可分配利润9350万元,每股红利8.8%。在国际业务上海发行也取得进展,与境外36家银行及其403家分支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外汇资产规模达1.7亿美元。
海发行经营平稳不乏亮点的背后,也存在一些经营上的违规操作,比较明显的就是高息揽储和违规放贷。1996年海发行5年期存款利率一度高达22%,以后逐步降至18%,但仍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水平,还变相向海南黄金海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支付高息达1.25亿元。在贷款方面,经查,海发行解放支行违规发放贷款总额9228万元,占该行贷款总额的54%,儋州支行违规账外贷款3700多万元,占该行贷款总额的40%。
2.3 1997-1998:合并信用社节外生枝,挤兑潮带来致命一击
房地产泡沫的破裂同样波及到了城市信用社,34家城市信用社直接和间接用于房地产业的贷款和投资约50亿元,占贷款和投资总额的58.6%,占资产总额的36.8%,城市信用社投入房地产的大量资金难以收回。城市信用社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1997年5月末,34家城市信用社累计亏损7.39亿元,其中32家累计亏损7.37亿元。1997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稽核核实,海南省34家城市信用社有30家资不抵债。
城市信用社长期积聚的风险随着挤兑潮的出现而彻底爆发。1997年5月,由于海口人民城市信用社主任作案在逃,引起储户产生恐慌心理,挤提存款,继而琼山金海城市信用社由于股东占用大量贷款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也出现支付危机。随后,这一问题波及全省10多家城市信用社,引发了全省城市信用社较大面积的支付危机。
为了维护海南的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人民银行海南分行在信用社支付危机后采取了保支付、清理整顿、派驻工作组和处置等一系列举措,选定海发行兼并接受城市信用社的方法,形成《处置海南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的实施方案》(后文简称《实施方案》)。
1997年12月1日,人民银行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对海南34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区别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置:7家有净资产或资不抵债数额较小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自愿的前提下予以保留;5家违法违规经营,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支付到期债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予以关闭,冲销损失后,其有效资产和相应负债,转由海发行托管;其余22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并入海发行。
1997年12月16日,人行海南分行发布公告,28家信用社并入海发行。1997年12月22日,海发行恢复对归并的原28家城市信用社储蓄存款和合法利息支付,12月29日,恢复支付被关闭的5家信用社10万元以内的储蓄存款。
兼并信用社后,海发行采取了“限息政策”,即针对原本信用社承诺给予20%甚至以上利息的个人储户,海发行只能确保兑付本金及7%的利息,使得一部分追求高息的储户将资金取出,转投其他平台,而这些储户的行为引发了其他储户的担心,加之出现了一些海发行无力兑付的传闻,加剧了人们的恐慌心理,1998年春节过后,海发行出现了挤兑潮。
针对挤兑潮,各方也是积极采取措施:(1)央行给予了近40亿元的再贷款资金;(2)海南省政府一面动员近7亿元资金进入海发行,包括相当一部分的财政资金,并出面协调把过去海发行上缴的2877万元税金暂退回海发行,一面组成公检法于5月进入海发行,协助追剿债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甚至发文暂缓收取所有关于海发行债权案件的起诉费用;(3)海发行也一度开出了18%的存款利率希望能吸收存款。
但这些措施并没有缓解公众对海发行的担忧,同时整体经济环境无法给海发行提供后续资金,清偿只能靠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撑,1998年3月22日,人行“断奶”,海发行丧失了清偿能力,在公众和金融同业中的信誉丧失殆尽。1998年5月海发行在深圳设立分行希望借由岛外资源吸储,至6月初,海发行个人储户每日只能支取100元。
1998年6月21日,由于海发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海发行,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海发行进行关闭清算,指定工行托管海发行的债权债务,对其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保证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偿付。
1998年6月30日,工行划转50亿备付额度到工行海南分行的账上,当日兑付原海发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3.89亿元,截止7月27日,已兑付应付额的78%,其中77%转存中国工商银行,至8月,每天的兑付量由一开始的3亿多元回落至2000-3000万,同时,工行海南分行对机构和企业存款者的债权登记确认。
3、原因分析
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海发行从成立走向了倒闭。梳理海发行的倒闭始末,我们认为,挤兑潮的发生是其倒闭的直接原因,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过多的行政干预以及其自身经营时存在的不合规和对风控的忽视。
3.1 风控失灵埋下隐患
海发行的风险控制存在问题,致使大量的贷款难以收回,在挤兑潮发生之际无法变现,这是海发行倒闭的一大重要原因。
尽管合并的信用社的贷款质量更差,但原海发行的资产质量也不容乐观,原海发行逾期贷款约占贷款总额的66%,贷款手续不全的占贷款总额比3%。在海发行遭受兑付危机之时,海南省政府组织公检法入驻海发行,协助追缴债务,截止1998年6月21日,海南各级法院受理以海发行为原告的386件案例,诉讼标的54.18亿元,但无一起判决执行。较差的贷款质量短期不能救火,即使没有倒闭,长期来也对银行运行造成不小的隐患。
海发行的风控薄弱主要体现在:
(1)风控制度缺失,工作人员合规意识差:海发行没有设定严格的风险管理程序和措施,支行对信贷部门、总行对支行在信贷风险管理上存在相当大的漏洞。制度的缺失使得海发行管理混乱,海发行一方面没有统一的贷款操作程序,全行近半数的贷款或贷款手续不全,或抵押担保手续不全,甚至有先贷款后办手续的情况;另一方面,总行对分支机构管理薄弱,总行本部和分支机构各做各的业务,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总行埋怨支行连累总行,支行抱怨总行未尽管理责任。
(2)违规放贷十分普遍:海发行存在许多违规放贷,这些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都无法保障,海发行的违规行为包括人情贷、自批自贷、向同一贷款人发放超过比例的贷款、大量向股东发放无担保贷款等。经查,海发行解放支行违规发放贷款总额9228万元,占该行贷款总额的54%,儋州支行违规账外贷款3700多万元,占该行贷款总额的40%;
(3)贷款投向单一:贷款投向缺乏多元化意识也是海发行风控薄弱的一个表现,在海南金融业已经因为与房地产过于紧密而遭受重创后,海发行的贷款仍有80%投放于房地产和相关行业,在1996-1997年间,海南房地产业继续萎靡,其房地产开发的固定投资额分别下滑56.3%、52.95%,在这样的情况下,海发行的贷款有去无回。
3.2 行政干预招来麻烦
行政的干预,往往带有强制性,比如在《实施方案》中,提及可能出现股东大会不通过并入决议的可能性和解决方案时,其拟采取的政策包括“人民银行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分别做海发行大股东的工作,讲明原因、利害,说明这一政策的行政强制性。”
海发行的成立和倒闭,都脱离不开行政的干预。这两次干预对海南本省的金融发展和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对海发行本身来说,却种下了其走向覆灭的种子。
第一次干预:合并信托公司,带来债务和公司治理问题的先天缺陷
海发行成立主要出于两个目的,一是海南建省后就存在着资金规模小与需要建设规模大的矛盾,资金需求上依赖岛外力量,因此需要建立一家地方性商业银行,二是银行与信托分业管理要求日严,信托公司面临生存问题,特别是遭受房地产泡沫影响的海南信托业,大量信托机构停业,信托机构的债务亟待下家去承接。
但合并信托公司的举措直接给海发行带来了如下影响:
(1)成立时即背负大量债务:由于五家信托公司的关系,海发行成立初就背负44亿多的债务以及债务官司。这些债务负担加重了经营压力,空耗公司资源,海发行的违规操作也或许与急于还债有关;
(2)信托入股资产高估,激化新老股东矛盾:5家信托入股时的净资产经评估为6.31亿元,但并未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存在高估,海发行成立后重新评估,净资产为4.7亿元,如果剔除潜在损失3.62亿元,净资产仅为1.09亿元,由于原有股东资产水分太大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新老股东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造成公司后期董事会效率低下。
除此以外,尽管海发行的股东阵容较为雄厚,但除去省政府和信托公司原有的股东外,其余股东所占比例较小,出手支持海发行的动力不足。同时,公司资源从一开始就存在股东抽逃资本金的情况:开业之初就将到位的资本金以股权做质押向股东发放贷款共计7.88亿元,占到位资本金的66.92%;开业之后,海发行又继续向股东发放贷款1.32亿元,公司资源存在挤占。
第二次干预:合并城市信用社,重创海发行
在信用社出现支付危机之时,将信用社并入海发行的确能解燃眉之急,但这一做法对海发行自身来说,合并信用社对自己的规模扩张意义不大,且面临的问题更多,第一,城市信用社的贷款质量太差,原海发行贷款33亿元,其中逾期贷款22亿元,约占贷款总额的66%,贷款手续不全的有1亿元,占比3%,而28家信用社贷款43亿元,其中逾期贷款42亿元,贷款手续不全11亿元,分别占比98%和26%,这对刚从开业之初的债务泥沼中走出的海发行存在较大的压力;第二,信用社并入海发行只是机构间简单的相加合并,没有在统一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对原有业务进行重新整合,而且原信用社多于海发行数倍的员工也一并并入,这些员工的经营能力、风险意识都有所欠缺。因此,即使没有后续的挤兑潮,这次的合并行为仍需要海发行花很大的气力进行消化。
3.3 挤兑潮导致崩盘
在制定合并信用社的方案时,人行海南分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海发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向全国的企业募集股金来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2)海发行可以在其他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实行跨省经营,可以突破岛内经营的局限性,有利于逐步消化、吸收现有包袱;(3)海发行拥有省政府这样的大股东,有利于依法收贷;(4)海发行作为商业银行,可以利用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支持。但这些想法的前提,是在海发行运行平稳的基础之上的。很显然,海发行合并信用社不久以后的挤兑潮,直接打乱了这个节奏。
在《实施方案》中,人行曾对海发行临近年关可能出现的流动性危机甚至丧失清偿能力表达过担忧:资金需求方,1998年春节前,海发行到期的储蓄存款为2.35亿元,被兼并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到期储蓄存款为24.2亿元,被关闭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为5.94亿元,合计32.49亿元;资金来源方,至1997年9月末,被兼并和被关闭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及海发行的备付金为3.66元,准备金为8.32亿元,海发行同业存放7.35亿元,同业拆出7.31亿元,但由于净欠同业对方钱,基本收不回来,由于清算关闭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将对同业债务打折,即使有人民银行政策支持,海发行也很难继续拆入资金。因此,海发行春节前,海发行实际可动用资金仅为12亿元左右,保储蓄支付的资金缺口约为20亿元。
为此,人行和海南政府也的确采取措施进行预防,主要措施包括:
(1)允许海发行全额动用存款准备金,可以对网上拆借额度给予支持。如这两项措施还不能应付支付需要,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考虑给予流动性支持;
(2)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采取措施整治海南的金融秩序。重点是对那些乘城市信用合作社处置方案实施和海发行承受接收压力之机,高息吸收存款、乱拉客户干扰方案实施的金融机构予以严肃查处。1998年的1月中旬,人行海南分行对海南省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省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6个金融机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然而,春节期间无力兑付的传闻致使群众恐慌,“限息政策”致使投机者撤离,这两个原因交织在一起让担忧变成现实,而后期的“限额取款”的操作更是加剧了人们的恐慌,公众信任的丧失使得即使海发行后来开到18%利率来揽储也无济于事。当汹涌的挤兑潮来临之际,即使央行最终提供了近40亿的再贷款,省政府动员近7亿元资金进入海发行,海发行在深圳设立分行吸储,都无济于事,挤兑潮直接导致了海发行的倒闭。
4、启示
海发行倒闭已过去20年,但它关闭的经验教训仍值得今天的银行学习。考虑到海发行倒闭的自身原因和导火索,我们认为有如下启示:
4.1 如何应对挤兑潮
不仅是海发行,从美国的伊利诺斯大陆银行到英国的北岩银行,挤兑潮是许多银行破产的序曲。尽管没有熬过挤兑潮的银行多有自己本身经营上的问题,但挤兑潮的确是加速了这些银行破产的催化剂。因此,站在银行角度,需对如何应对挤兑潮做好预案工作,提前防范挤兑潮。挤兑潮的发生和发展往往来源于公众对银行兑付能力的恐慌情绪,因此,平息挤兑潮的关键就在于平息公众的恐慌情绪。我们将恐慌情绪的发展分为爆发、蔓延和消退三个阶段,以此进行说明。
4.1.1 恐慌情绪的爆发
传闻的出现是恐慌情绪爆发最普遍的特征,无风不起浪,公众对传闻的相信往往基于一些他们看到的事实,这其中可能包括:(1)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经济环境的恶化或者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存在无法兑付的情况,都可能让公众产生联想;(2)银行存在众所周知的问题,例如经营恶化、债务压力大等:当银行本身就存在令人担忧的经营问题,那么传闻就变成了佐证,容易让人深信不疑;(3)银行的外部支持较少:对于民营企业或可获取外部支持较少的,那么公众对银行无力兑付后遭受损失的预期会更大。
海发行的挤兑潮爆发于1998年春节前后,除却“限息政策”的原因,主要是市场上出现海发行无力兑付的传闻,(1)、(2)两点在海发行的案例中体现得更为明显,有城市信用社兑付危机的先例在,而海发行合并城市信用社的行为将城市信用社的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同时海发行本身经营上也存在问题。当传闻出现时,公众不可避免地选择相信传闻,恐慌情绪爆发。
因此对于银行来说,预防或缓和恐慌情绪的爆发主要可以通过:
(1)对市场上已经爆发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提前做好压力测试和兑付准备:即使没有兑付危机的可能,既然有前车之鉴,对存在的问题就需要进行防范和纠正。同时,防患于未然,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银行可以依据银保监会2018年5月公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和巴塞尔协议等国内国际的流动性管理办法标准,对流动性进行监测和控制;
(2)提高自身经营能力:银行良好的经营能力是对传闻最好的反驳,这点不仅仅是预防挤兑潮的要求,也是公司长久稳定经营的要求;
(3)寻求强有力的外部支持:公众对政府存在天然的信任,公众常将国有银行与政府挂钩,对兑付的信心更强,且一旦爆发兑付危机,银政关系良好的银行可以通过政府积极地筹措获得帮助。除了政府外,强有力的股东背景也是重要的外部支持来源。因此,特别是中小银行或民营银行,可引入雄厚的国有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同时维护好与地方政府的银政关系。
4.1.2 恐慌情绪的蔓延
当挤兑潮发生以后,银行的不当措施都会加重恐慌情绪的蔓延,越多的个体加入挤兑,银行的兑付压力也就越多。在挤兑潮发生后,较有利的措施是:
(1)积极寻求外部帮助:我们在恐慌情绪的爆发中提到要有强有力的外部支持,这一点的做法也是为在恐慌蔓延之际能够寻求到外部帮助做铺垫。尽管海发行还是倒闭了,但省政府和人行的帮助还是起到了缓解作用。挤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本身也会驱动政府提供一定的帮助,因此挤兑发生之际,可以积极地寻找政府出面,请求政府背书或间接提供资源,以恢复民众信心和获取资金帮助。
(2)尽力满足兑付要求,切忌采取可能激化蔓延恐慌担忧情绪的措施:在海发行出现挤兑以后,其限制兑付额度和高息揽储的行为都在向外界传递其无力兑付的讯息,这对公众的恐慌情绪是火上浇油的。尽力满足兑付要求,做到不限额和不限次数,如有能力可采取24小时随时提供取款的措施,同时尽量不做或少做异于平时或其他银行的举动避免公众疑虑。当公众发现自己的钱能够足额收到时,安全感将战胜恐慌感,传闻不攻自破。
(3)关键还是具有兑付能力:能尽力满足兑付要求的前提是银行自身有兑付能力,海发行发生挤兑潮后的措施也是无奈之举,因为没有足够流动资金,所以只能限额和高息揽储。考虑到挤兑潮规模的不可预测,银行除了事前做好流动性管理准备好资金外,其资产端应该备有一些可快速变现或较为优质的资产,优质的资产则是在长期经营中积累而来的。因此,即时的兑付能力来自于公司事前的流动性管理,长期来看,兑付能力来自于公司经营能力。
4.1.3 恐慌情绪的消退
一旦银行抵挡住挤兑潮,需要面临的是信任和经营的修复,这都是长期缓慢的过程。短期看,在挤兑潮结束之后,银行可以采取一定的优惠措施,比如适当提高储蓄利率、储蓄送礼品等方式招揽客户回流,增加储蓄量,同时重视口碑积累。如果该银行在银行生态中的地位较高,本身竞争能力较强,且挤兑潮事发偶然,则能加快储蓄回流的速度。
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发现银行的综合实力是预防挤兑潮的方案中贯穿始终的重中之重。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经营能力、提高银行在当地金融生态中的地位,才能在恐慌情绪爆发时缓和公众疑虑,在恐慌蔓延时提供兑付的输血能力,也能在恐慌情绪消退后使得储蓄尽快回流。
5、大事记
1995年8月,海发行在合并海南富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蜀兴信托投资公司、海口浙琼信托投资公司、海口华夏金融公司、三亚吉亚信托投资公司5家信托的基础上成立。
1995年12月,人行海南分行对海发行清理股东贷款问题并作出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原股东劝其退股,并按规定重新吸纳新股东,股本金要尽快落实,如无力出资可退股;不能将其全部股本金补足的,按实有股本金入股。
1996年3月,海发行作为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首批会员加入拆借市场一级网络;海发行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
199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海发行广州分行。
1997年12月,1日海南省28家城市信用社并入海发行,22日海发行恢复对归并的原28家城市信用社储蓄存款和合法利息支付,29日,恢复支付被关闭的5家信用社10万元以内的储蓄存款。
1998年春节前后,海发行爆发挤兑潮。
1998年3月,人行停止向海发行提供再贷款。
1998年5月,海发行成立深圳分行。
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海发行,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海发行进行关闭清算。
6、附录1:射阳农商行挤兑事件
遭受挤兑潮是导致海发行关闭的直接原因,而2014年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则抵挡住了一场挤兑潮。江苏射阳农商行的挤兑发生于2014年3月24日下午,至3月26日下午挤兑情况逐渐缓解。
比较两个银行的不同结局,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分析海发行。两家银行的异同如下:
(1)起因都涉及关于银行无力兑付的传闻致使储户恐慌,但海发行的挤兑还包括投机者的撤离:海发行在1998年春节前后传出无力兑付的传言,而射阳农商行也遭遇了传闻行长卷款跑路的传闻。海发行的挤兑潮除了传闻的影响外,还包括海发行下调原信用社储户的利率引起投机者的撤离;而射阳农商行挤兑起因与当地担保公司跑路有关,后者的挤兑纯粹来源于公众恐慌。
(2)地方政府都出面进行保障,但对缓解挤兑的作用不大:在射阳农商行的特庸支行,镇长和书记在现场喊话,镇长以个人名义签了近百万元的担保说明,同时安排人去银行存款,但这些在25日上午并没有效果,而在海发行的案例中,海南省政府也是动用了较多的资源来帮助海发行。
(3)平息公众恐慌情绪的根本还是银行本身的兑付能力:与海发行后期每户只能取100元的限制相比,射阳农商行在挤兑潮时保障了储户的取款要求,前者是对恐慌情绪来源的验证,而后者能消除恐慌情绪。选择这两种不同的做法的原因,还是出于银行本身兑付能力的不同。据相关新闻报道,只要客户取款,射阳农商行24小时有人,政府同省联社和监管机构准备了约13亿元的充足资金。
(4)两家银行在当地金融生态中的地位不同:两家银行的实力的差异放在当地金融生态环境中更有可比性。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2月下旬,射阳农商行各项存款余额达120亿元,比年初净增20亿元,其中储蓄存款比年初净增16亿元,各项存款净增额名列全县各金融机构之首,据悉,在当地射阳农商行处于一家独大的局面,流失的存款回流的可能性较大。而海发行尽管股东背景雄厚,其定位也立足于解决海南金融问题,但在当地,海发行的优势并不明显,当地四大行省分的规模都远大于海发行,从安全性和收益性上来说,海发行取出的存款再回到海发行的可能性较小。
7、附录2:《处置海南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的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7]471号
1997年5月以来,海南省城市信用合作社相继出现支付危机。为确保海南社会和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海南省34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区别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置:7家有净资产或资不抵债数额较小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自愿的前提下予以保留;5家违法违规经营,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支付到期债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予以关闭,冲销损失后,其有效资产和相应负债,转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其余22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
1.海南省城市信用合作社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1.1海南省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处置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领导小组”,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政法委领导、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和海南发展银行领导分别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省政法委、省委宣传部、检察院、法院、公安、审计、工商、土地、城建等有关部门和海南发展银行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部署城市信用合作社处置方案的实施,组织协调有关市县政府和各级公检法部门采取措施配合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处置工作,决定新闻宣传、突发事件处理、违法案件查处等重大事项。
人民银行总行派出指导小组,参加海南省处置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导方案的实施。指导小组由银行司牵头,货币政策司、条法司派人参加。
1.2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分别具体组织、执行、协调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1.2.1政策协调和监督办公室: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政策、法律法规等事宜的全面协调、解释,研究制定方案实施过程中对有关城市信用合作社行为进行监督的各项控制措施,与省委宣传部及新闻单位协调统一对外宣传工作。办公室主任可由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有关负责人担任,日常办公地点设在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1.2.2清算接收办公室:负责被关闭和并入城市信用合作社债权债务清算、清查的各项工作,包括:核实与核销所有者权益、登记、核实和组织偿付债权债务;调度资金头寸;接收财产、账务、人员等等。办公室主任可由海南发展银行领导担任,日常办公地点设在海南发展银行。
1.2.3应急办公室:负责密切关注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社会动态,维护治安稳定,保障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并负责协调、组织对城市信用合作社有关人员触犯刑律犯罪行为的司法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可由省政法委负责同志担任。
2.对海南省城市信用合作社处置的步骤、顺序
2.1拟保留的7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根据自愿的原则确定其保留或者并入海南发展银行的意向,报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批准最终保留和并入海南发展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具体数量。
2.2海南发展银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关于接收22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承接5家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债权债务的提议。
2.3海南省处置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领导小组分别召开被关闭和并入海南发展银行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理事长、主任会议,宣布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提出各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若干规定。同时,海南省处置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领导小组向各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派出工作组,监控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公章、账薄、原始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人员和财务开支、固定资产的转移和使用。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责成各市县分支行加大对辖内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监管力度,以适当形式对其业务运作和财务等进行监控。
2.4海南省处置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领导小组召开有关14个市县政府负责人会议,责成其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辖区内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处置。
2.5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发布有关城市信用合作社关闭和并入海南发展银行的公告。
2.6在海南省处置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危机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省内有关报纸、电视台、电台进行正面新闻报道和宣传,讲明深化改革、标本兼治、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理解和接受这一决策,稳定群众情绪,控制社会影响。
2.7海南发展银行就并入和托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债务清偿的具体方式发布公告。
2.8清算接收办公室组织各工作组开展清算、清查等各项接收工作。
2.9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采取措施整治海南的金融秩序。重点是对那些乘城市信用合作社处置方案实施和海南发展银行承受接收压力之机,高息吸收存款、乱拉客户干扰方案实施的金融机构予以严肃查处。
3.债务清偿、所有者权益和人员处置的原则
3.1债务清偿的原则
3.1.1个人储蓄存款债务在清偿比例、清偿顺序和清偿时间上优于单位债务。对被关闭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偿付全部本金和合法利息,并在确认后先行支付。对单位存款的支付,根据其存款账户的性质和存款种类,待个人储蓄存款清偿后确认偿还办法;对金融同业债务按清算后的有效资产计算的清偿率偿付。
3.1.2被关闭和并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大额储蓄存款和单位债务在人民银行公告发布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办理债权登记,以针对海南省城市信用合作社普遍存在的违规经营问题,进行必要的甄别核对,确认存款性质和金额,剔除公款私存和高息及提前贴水造成的本金不实,并查实可能存在的账外经营。
3.1.3被关闭和并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所有债务在人民银行公告发布后暂缓支付。储蓄存款在确认后即可偿付,单位债务待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清算工作、被并入城市信用合作社债务清查工作结束后支付,由海南发展银行公告具体清偿日期和清偿办法。
3.1.4在清偿储蓄存款之前,优先支付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对城市信用合作社欠缴的税金予以豁免。
3.1.5对被并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未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与海南发展银行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3.1.6海南发展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合法利息支付存款和清偿债务。
3.2对所有者权益处置的原则
对被关闭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冲销其全部股东权益。对被并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经清查确认后全部转入海南发展银行;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冲销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股东权益。
3.3人员处置的原则
有关城市信用合作社关闭和并入的决定宣布后,其人员的进出冻结,特别是城市信用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的负责人不得辞职、离职。待清算和清查工作结束后,由海南发展银行决定有关人员的使用和去留。
在清算和清查工作中,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其他有关事项
4.1为保证处置方案顺利实施,对海南城市信用合作社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可参照关闭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做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函请最高人民法院就海南省城市信用合作社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止执行问题发出通知。
4.2鉴于海南发展银行现有领导班子状况和本方案实施中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键作用,要尽快调整海南发展银行的领导班子,由人民银行派人接替现行长主持海南发展银行工作。
4.3鉴于被关闭和并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数量多、规模大,债务清偿的压力将十分突出,为保证处置方案的顺利实施,稳定社会秩序和公众对海南发展银行的信心,应当力保债务清偿初期的资金充足,满足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支付和并入海南发展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偿付要求。为此,允许海南发展银行动用自己原有和关闭、并入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准备金。并在流动性不足时,由人民银行给予其一定额度的再贷款,帮助其度过最初的债务支付高峰。
4.4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自办的非金融公司,不在关闭范围之列,但因其多是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主要债务人,海南发展银行必须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其资产进行清查并采取保全措施。
5.方案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5.1海南发展银行兼并22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承接5家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债权债务后,由于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到期债务额巨大,且面临年底和春节客户集中支取款项,在关闭、并入初期会有一个支付高峰,海南发展银行需要有充裕的资金头寸,拿出大量现金偿付债务。如果资金跟不上支付速度,再加上社会公众可能出现的对海南发展银行的信心不足,就会导致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支付危机扩大到海南发展银行,使海南发展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甚至丧失清偿能力。
储蓄存款:到1998年春节前,海南发展银行到期的储蓄存款为2.35亿元,被兼并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到期储蓄存款为24.2亿元,被关闭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为5.94亿元,合计32.49亿元。而资金来源方:至1997年9月末,(1)被兼并和被关闭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及海南发展银行的备付金为3.66元,准备金为8.32亿元;(2)海南发展银行同业存放7.35亿元,同业拆出7.31亿元,但由于净欠同业对方钱,基本收不回来;(3)在海南当前经济形势下,存款很难增加,贷款很难收回;(4)由于清算关闭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将对同业债务打折,即使有人民银行政策支持,海南发展银行也很难继续拆入资金。春节前,实际可动用资金仅为12亿元左右,保储蓄支付的资金缺口约为20亿元。
单位及同业债务:据测算,目前海南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企业及同业债务合计为85亿元,在按清偿原则对个人债务予以清偿后,在一段时间仍将面临较大的支付压力。
拟采取的对策:
5.1.1人民银行在公告和新闻宣传上表明对海南发展银行的支持,海南发展银行并入城市信用合作社和承接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债权债务是化解海南金融风险的重大政策措施,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采取的挽救措施。如果方案组织实施顺利,可树立公众信心,减少到期债务的提取,同时,对到期大额储蓄存款,可采取限额、延期支付、转存的办法,减轻春节前的支付压力。
5.1.2允许海南发展银行全额动用存款准备金,可以对网上拆借额度给予支持。如这两项措施还不能应付支付需要,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考虑给予流动性支持。
5.1.3给予海南发展银行其他政策支持。
5.2海南发展银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未通过并入和承接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债权债务的决议。
由于海南发展银行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将22家已经资不抵债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和由其承接5家被关闭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债权债务,实际是将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亏损和风险资产带入海南发展银行,会影响海南发展银行的自身利益,增加经营风险。因此,海南发展银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可能对此项决策提出反对意见。
拟采取的政策:
5.2.1人民银行在海南发展银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前确定所能给予的政策支持,通告海南发展银行董事会、股东大会。
5.2.2人民银行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分别做海南发展银行大股东的工作,讲明原因、利害,说明这一政策的行政强制性。
5.2.3海南省政府作为海南发展银行的最大股东,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明确表态同意这一决议。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对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政策、法律和业务方面的培训,海南省领导小组与人民银行总行指导小组要密切关注方案的实施,研究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本文作者: 靳毅团队,来源:国海证券固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