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若干意见 放宽总资产要求至2亿美元

意见还涉及支持开展全币种跨境收付、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发行股债融资、进入上海黄金市场等措施。

8月13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发展。

上海市政府称,为形成本市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研发中心的新优势,加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集聚,增强配置全球资源能力,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有必要出台新一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

具体而言,若干意见共包括六大方面,30条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有:

  1. 为进一步鼓励总部集聚,调整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如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须为外商独资企业的限制。
  2. 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取消境内实缴注册资本或投资企业数量要求,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参与集团重组。
  3. 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如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开展本外币全币种跨境收付;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在沪成立的财务公司或资金营运中心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外汇交易和外币拆借交易等。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签发、使用商业汇票,进入上海黄金市场等。
  4. 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贸易和物流便利化。
  5. 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研发便利化。
  6. 进一步加大对总部功能的配套保障。

若干意见政策问答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集聚上海、拓展功能和提升能级,积极参与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现就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力度

(一)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将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1亿美元。(市商务委负责)

(二)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和地区总部被授权管理机构数量的限制。取消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在华投资企业数量限制。(市商务委负责)

(三)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须为外商独资企业的限制。(市商务委负责)

二、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

(四)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设立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境内实缴注册资本或投资企业数量要求。(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参与集团重组,为涉及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企业重组提供便利措施。(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

(六)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境内外资金运营管理。允许其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跨境资金池业务”)下集中运营管理公司成员企业境内外资金,按照集团商业模式开展资金归集、调拨、结算、套保、投资、融资等业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实行结汇支付便利化,由合作银行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后,开展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

(七)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开展本外币全币种跨境收付。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可以通过多币种(含人民币)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

(八)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发挥集团规模效应,灵活配置跨境融资资源。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以根据需求,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备案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备案后,按照宏观审慎原则集中管理成员企业外债和(或)境外放款,并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借用、偿还外债或开展境外放款业务,所有成员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

(九)取消跨境资金池业务合作银行、国内资金主账户数量限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作为主办企业不限制合作银行家数,不要求备案前在合作银行间分配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不限制国内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

(十)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进行经常项目跨境收付。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作为主办企业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集中核算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开展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

(十一)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外籍员工合法人民币收入的购付汇及经常项目境外汇入外汇资金的结汇使用。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外籍员工按照规定,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外籍员工参与A股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

(十二)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开展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企业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相关外汇收支手续,由银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为其提供便利化跨境金融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

(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在沪成立的财务公司或资金营运中心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外汇交易和外币拆借交易等。(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

(十四)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签发、使用商业汇票,开展证券投资,降低融资成本,壮大资本实力,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和资金收益,增强经营稳健性。(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

(十五)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进入上海黄金市场,开展黄金业务,支持其发展。(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

(十六)进一步加强自由贸易账户投资功能。指导金融机构适当丰富自由贸易账户内理财产品种类。(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

(十七)银行机构通过分账核算单元发放跨境贷款,借鉴国际规则,优化管理方式,更好支持企业投融资需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负责)

(十八)将资信良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列入推荐名单,享受离岸贸易便利化政策。对名单内企业基于自由贸易账户开展货物转手买卖贸易,银行可以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为其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商务委负责)

四、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贸易和物流便利度

(十九)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中的连锁企业,试点实施全市“一照多址”,提升贸易功能突出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开设连锁店的便利化程度。(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率先将信用良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列入出口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企业范围,不断提升原产地签证便利化水平。(上海海关负责)

(二十一)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上海海关负责)

(二十二)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自主进行跨区域外发加工或深加工结转。(上海海关负责)

(二十三)探索实行集团总担保,完善企业“一本账册”、信用措施共享等海关监管制度,吸引更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落户。(上海海关负责)

(二十四)推进海关面向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实施注册登记、通关、减免税、保税等业务“一站式”办理。(上海海关负责)

五、进一步推动跨国公司研发便利化

(二十五)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试验用进出口材料实施风险评估,分类管理,促进研发试验用材料进出口便利化。(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六)将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开办资助和房租补贴的人数要求调整至50人。(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七)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加大涉外商标保护力度,将易被侵权的涉外高知名度商标纳入本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完善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提供更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跨国公司总部功能的配套保障

(二十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聘雇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加注“家政服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

(二十九)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涉外服务能力,支持引进国际知名医疗集团到本市举办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与国际保险机构合作,为外籍人士医疗保险结算提供便利。(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十)根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区域需求,鼓励优质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进行布点和扩大规模。(市教委负责)

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问答

问: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背景?

答: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上海扩大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重要内容。自2002年出台全国首个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政策以来,上海总部经济经过18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今年1-7月,本市新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26家、研发中心9家。以地区总部为主的商务服务业实到外资33.25亿美元,占比近1/3,是本市利用外资的第一大领域。截至今年7月底,上海累计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696家(其中大中华区、亚洲区及更大区域总部104家)、研发中心450家,上海始终是内地吸引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最多的城市。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不断拓展,能级不断提升,经济社会贡献不断加大,根据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数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占全市外资企业1.34%的企业数,贡献了10%的营业收入、17%的利润总额、12%的纳税总额和超过6%的从业人数。但是进入新时代、面对新要求、对标新定位,上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也面临很多新挑战,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标准与当前跨国公司的运营模式不相匹配;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履行部分总部职能时受到限制;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竞争加剧等。因此,为形成本市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研发中心的新优势,加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集聚,增强配置全球资源能力,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有必要出台新一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

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制定原则是什么?

答:今年以来,市商务委按照市领导批示要求,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走访调研、组织专题座谈等多种形式,对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吸收借鉴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决策咨询委员会等智库、政企合作圆桌会议和大调研工作中企业提供的意见建议,针对总部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精准施策。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针对总部企业在沪运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破解各种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设计了提升地区总部资金运作、贸易、物流和研发等功能的政策措施,着力营造更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投资贸易环境;二是坚持开放发展原则,主动适应跨国公司发展新趋势、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新变化,吸收上海在转扩大开放工作中的创新成果,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从“重认定”转向“重培育”,引导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不断提升能级、拓展功能,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提升上海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问:哪些企业可适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

答: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均可适用本规定。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问: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以获得哪些惠企政策支持?

答:《若干意见》共包括六大方面,30条政策措施。主要内容:一是为进一步鼓励总部集聚,调整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3条);二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2条);三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13条);四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贸易和物流便利化(6条);五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研发便利化(3条);六是进一步加大对总部功能的配套保障(3条)。

《若干意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发展:

1.进一步优化总部认定标准。近年来跨国公司轻资产化发展渐成趋势,导致越来越多的互联网、数字化等新兴领域的跨国公司难以符合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中关于公司资产等要求。因此本次将优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标准,一是将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将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1亿美元,二是取消实缴注册资本和管理企业数量要求,三是取消总部须为独资企业的限制。

2.进一步促进地区总部发挥功能。根据地区总部功能集聚和提升能级要求,对照问题逐条提出突破举措建议,在投资便利度、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贸易和物流便利化、研发便利化等方面探索突破,以满足近年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越来越多的业务重组、新业务拓展等需求。例如,放宽投资性公司设立条件、支持地区总部参与集团重组、便利地区总部境内外资金运营管理,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开展全币种跨境收付、支持地区总部灵活配置跨境融资资源、支持地区总部开展离岸转手买卖、试点连锁企业“一照多址”、支持地区总部开展关税保证保险、促进研发试验用材料进出口便利化等。

3.进一步加大总部功能配套保障力度。在总部功能的配套方面,增加鼓励发展国际教育和涉外医疗的政策措施,便利总部高管人员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进出境,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服务力度,打造有利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做好地区总部的安商、留商、富商、稳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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