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掏了钱还受罚”的“悲催”故事。
根据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后简称“四川局”)日前发布的内容:川财证券在2018年以自有资金“接盘“公司资管产品风险资产的做法。不仅导致多项不合规行为,还令公司总裁助理王海阳因而受到“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尤令人唏嘘的是,川财的部分“不合规“行为是发生在川财证券以自有资金承接资管产品所持风险资产的过程中。
因为合规意识薄弱,最后面临“掏了钱还受罚”的结局,不禁让人连连感叹。
发现问题债券
一切的故事要从川财证券的资管产品说起。
根据四川局的相关处罚文件,川财证券的系列违规行为要从其资管产品在2018年10月以前持有了名为“16国购债”的私募债产品说起。
资料显示,该债券由国购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系列债券。其中“16国购01”,发行总额5亿元,票面利率7.2%;“16国购02”,发行总额6.6亿元,票面利率7.3%;“16国购03”,发行总额8.4亿元,票面利率7.29%。
这系列债券的存续期限均为5年,且都附第3年末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但上述债券的质地显然令人生疑。以至于川财证券在排查中就发现——它旗下资管产品持有的“16国购债”存在无法兑付风险。
于是它被迫做出了一个选择,在这个产品完全到期前就着手处理这块“烫手山芋”。
曲道承接问题资产
川财证券相处的做法十分豪气——它决定用公司自有资金把资管产品所持的风险资产买过来。行话叫“承接资产”。
2018年10月16日,川财证券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自有资金并参考当日中证估值承接了公司资管产品持有的部分“16国购债”。
但上述行为造成一个结果: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22日期间,川财证券自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16国购债”占其发行规模的40%。
而这么高比例的持仓最终导致了一系列的后果,并引发了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的接入。
多项不合规行为
首当其冲是持仓比例突破相关法规要求。
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0号)附件6《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中规定,“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证券总规模的20%”。
但四川局的处罚文件显示,在购入“16国购债”后,川财证券持有该债券的比例实际上突破了20%的上限,公司存在规避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的情形。
此外,四川局的处罚书还显示,川财证券承接其资管产品投资的“16国购债”——该项资产转让属于关联交易,但川财证券未按规定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此外,川财证券资产管理部门在认购、交易(包括提供投顾建议)“16国购债”过程中,未做好与固定收益部销售顾问行为的利益冲突审查;
公司不同资管产品多次发生同向交易未向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报告等不合规情形。
四川局最后认定,上述行为接连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监管方面对川财证券总裁助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王海阳(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XXXXXXXXXX1232),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缘何要当“好人”?
资管产品的投资盈亏,按理说应“买者自负”。川财证券为何却急急的用公司自有资金去代为承担风险呢?
这或许与“公司未能取得个别资管产品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有关。
相关处罚书提及了一个很有趣的细节:“公司未能取得个别资管产品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
而这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
此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多例判决书,当投资者出现亏损而向销售机构和管理人索赔时,胜诉的投资者都有一个重要依据——销售机构和管理人在一开始没有做好投资者的风险评估工作。
可想而知,如果川财证券和其客户硬“刚”,最后的结局可能会怎样。
说来说去,川财证券的新故事,其实是踩进了证券行业的“老坑”里:不重视合规工作的业务,最终都会反噬券商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