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晚间,证监会发布的一则内幕交易罚单,或许是年内已有的最惨内幕交易。
一家A股上市公司将要进行对外收购,有家公司的总经理在这个消息还未公布之前得到了“风声”,于是就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用自己老婆的账户,花300多万大举买入这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结果停牌了几个月后,收购失败,该股票跌停3次后跌势仍然不止,那位总经理不得不斩仓,大亏135万,亏损比例高达45%!
更惨的是,这笔交易后来被证监会发现,最终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这位总经理被罚款30万元。加上他之前亏的,相当于巨亏了55%。
30次通话、2次见面得知内幕消息
有股民认为,利用强大的关系网套取内幕消息可以获取超额收益。然而近水楼台未必先得月——时任上海新日升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升)董事兼总经理黄建国想用内幕交易获取超额收益的如意算盘就落了空。
事情的起源还要从A股上市公司邦宝益智计划收购格灵教育说起。
2016年12月8日,深圳前海昊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李某陪同邦宝益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某明、邦宝益智董事长吴某辉、国金证券投行八部董事总经理宋某真与格灵教育总经理柯某荣等会面,推进收购事宜。
2017年1月10日,李某陪同李某明及宋某真、国金证券项目主办人丁某等再次考察格灵教育。
2017年2月28日,双方就收购合同重要条款基本达成一致。3月20日,邦宝益智收购格灵教育基本谈妥,3月22日丁某开始密集准备收购事项相关材料,2017年3月25日,吴某辉、柯某荣、李某明、李某等人签订《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格灵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2017年3月27日,“邦宝益智”停牌。次日,邦宝益智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并将从3月28日起继续停牌。
在收购的推进过程中,时任新日升董事兼总经理的黄建国通过李某明和丁某得知了收购的相关信息。
据证监会处罚决定显示,在李某明和丁某得知内幕信息后,黄建国与李某明共计通话6次,与丁某共计通话24次,见面2次。
停牌前用老婆账号狂买300万
在得到了内幕消息后,黄建国便盘算着大赚一笔。
3月24日上午(邦宝益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黄建国与丁某通话后,其妻子“佘某琳”账户卖出持有的“ST生化”、“雷柏科技”、“冠福股份”3只股票,大笔集中买入“邦宝益智”共计87700股,买入金额3026124元。最终资金来自黄建国工商银行账户及上海日升进出口公司账户。
然而黄建国的如意算盘却打了个空,邦宝益智的这次收购计划最终失败,2017年5月23日,邦宝益智发布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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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终止复牌之后,邦宝益智连续3个跌停,而后震荡下跌,股价走势疲弱。黄建国迫不得已,只能卖出持有的所有邦宝益智股票,最终亏损135.82万元。
证监会认为,“佘某琳”证券账户买入“邦宝益智”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停牌时间高度吻合,交易前黄建国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明、丁某有通话联络,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且无合理解释。
“佘某琳”证券账户2017年3月24日买入“邦宝益智”成交金额达3026124元,为开户以来最高单日买入成交金额;2017年3月24日10点33分委托买入金额达2208000元,为该账户开户以来最大单笔委托买入金额。
佘某琳称其长期看好“邦宝益智”,但开户以来仅在2016年12月7日买入2800股。“邦宝益智”价格自2017年1月20日开始企稳回升,而“佘某琳”账户在当时并没有买入。
曾辩解“收购失败,就不算内幕信息”
在听证过程中,黄建国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本案所涉收购事项最终以失败告终,因而不应当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第二,内幕信息发展变化相关信息缺失,既然相关信息始终没有公开,对市场就没有影响,当事人就无法利用所谓的“内幕信息”;第三,本案在证据方面以言辞证据为主,客观证据不足,达不到证明标准;第四,本案交易行为不存在异常性,符合以往交易习惯;第五,调查部门调取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相关调取流程没有记录,给当事人阅读的电子证据没有密封。
不过,证监会认为,第一,案件所涉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与重组成功与否无关,只要重组在推进过程中,当事人知悉(或推定知悉)并利用该信息交易,即构成违法。
第二,证据卷第五卷中存有邦宝益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系列公告,能够体现内幕信息的发展变化及阶段性公开的过程,当事人所说相关信息始终没有公开,没有证据支持。
第三,言辞证据与客观证据的比例问题并非衡量证据是否达到证明要求的标准。本案言辞证据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成立。
第四,本案当事人当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次日令其配偶交易涉案股票,且交易金额为开户以来最高单日买入成交金额最大值,交易特征明显异常,符合推定内幕交易的条件。
第五,本案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有相关记录,符合法定程序。在案电子证据一式两份,一份密封给法院备查,另一份开封由案件审理人员和当事人共同阅读。电子证据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黄建国处以30万元罚款。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