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散户韭菜被罚4800万!炒股大户起诉证监会,结果……

每日经济新闻
“超级牛散”孟祥龙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拉抬股价吸引散户入场,然后在高位出货,反向卖出获利。

孟祥龙曾经是一位以炒股“厉害”著称的超级牛散。有媒体曾以“羡慕”的眼光分析报道他的选股之道。

不过在2018年3月26日,证监会开出的一纸罚单,也让人见识了孟祥龙炒股发财的一些“技巧”。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孟祥龙通过实际控制的一组账户,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尾市阶段利用资金优势申报买入,拉抬股票价格后再反向卖出获利。

据此,证监会决定没收孟祥龙违法所得1621.1万元,并处以3242.5万元罚款。

也许是这总计超过4800万元的罚单太让人心疼,孟祥龙选择一纸诉状将证监会告上法庭。

11月4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证监会对孟祥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并无不当。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孟祥龙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证监会文件披露操纵股价手法

2018年证监会的文书披露了孟祥龙操纵股票价格的主要手段。

2015年3月3日,孟祥龙以上海宝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弘资产)名义与韩某元签订大宗交易协议,分两笔由“陈某阳”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承接“*ST三鑫”3600万股,成交均价6.94元。孟祥龙在2015年3月6日至12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李某燕”和“陈某阳”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操纵“*ST三鑫”价格。

梳理孟祥龙的“操作步骤”可以看出,孟祥龙主要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拉抬股价吸引散户入场,然后在高位出货,反向卖出获利。

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来看,孟祥龙的操作主要分为三步:

第一步,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价申报买入,对虚拟开盘价产生较大影响,误导其他投资者。

3月6日,孟祥龙的账户组在9点14分54秒以7.92元委托买入*ST三鑫100万股,申报价格比前一交易日收盘价高5.04%。

9点24分,他的账户组以7.77元的价格申报卖出*ST三鑫100万股。当日*ST三鑫的开盘价为7.77元,比前一交易日收盘价高3.05%。

第二步,“操纵开盘价”成功后,通常会大量卖出股票以获利。

开盘之后,孟祥龙的账户组就开始了大笔的反向操作。在9点31分43秒至14点56分46秒,账户组一共卖出*ST三鑫655万股,成交均价7.62元。

第三步,尾盘阶段大量申报买入,拉升股价,第二天开盘大量卖出。

3月6日、3月10日、3月11日的尾市阶段,孟祥龙均以大笔申报买入股票,隔天反向操作卖出股票。

3月10日,14点59分53秒,孟祥龙账户组以7.93元的价格申报买入*ST三鑫100万股,申报价格比申报前一刻成交价高4.2%,全部成交,成交均价为7.7元。当日收盘价为7.7元,比前一日收盘价高1.99%。

3月11日,当天账户组累计卖出*ST三鑫500.9万股,卖出均价7.62元。

上述操作手法不断重演。

3月11日14点59分54秒,孟祥龙账户组以7.67元的价格申报买入*ST三鑫77万股,申报价格比收盘前一刻成交价高1.59%,实际成交75.15万股,成交均价为7.67元,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100%。当日收盘价为7.67元,比收盘前一刻成交价高1.59%。

3月12日,账户组累计卖出*ST三鑫670.15万股,卖出均价7.46元。

孟祥龙不服上诉

据二审文书显示,孟祥龙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8年5月30日,证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孟祥龙的行政复议申请。同年7月27日,证监会作出延期审理通知。同年8月23日,证监会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孟祥龙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此外,孟祥龙在一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于被诉处罚决定中认定的操纵期间、操纵行为不持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证监会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正确?二、被诉处罚决定的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如何确认买入成本。一般而言,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可区分为建仓、拉抬和卖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构成一个完整的操纵行为,原则上应按照实际成本计算违法所得,除非有证据证明操纵开始前的持券与拉抬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通过大宗交易建仓后迅速拉抬股价卖出获利的案件,孟祥龙无前期持股,通过大宗交易获得股票后次日就开始拉抬股价,并迅速反手卖出,建仓、拉抬、卖出过程连贯。

纵观整个行为过程,其进行大宗交易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建仓,故应排除建仓与拉抬之间受其他因素影响的可能性,证监会将大宗交易价格作为买入成本来计算违法所得并无不当。

此外,对于孟祥龙提出的分次计算违法所得的标准,法院认为,考虑到本案系连续交易操纵行为,在整个操纵期间内,操纵行为对于股票价格的影响是持续的,后期的股票价格会受到前期操纵行为的影响,即每次的操纵行为会对股票价格产生叠加效应,如果分段计算违法所得,就会不当忽略前期操纵行为对后期股票价格的影响,从而不能真正反映操纵行为产生的获利情况。

因此,考量连续交易操纵行为的买入成本,不能分段计算,而应当整体予以考量。故对于孟祥龙提出的该项诉讼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本案中证监会对孟祥龙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并未超出法定处罚幅度,且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并不存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情形,处罚结果亦不存在明显不当之情形。因此,对于孟祥龙提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证监会通过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对孟祥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因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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