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也被坑?宁波中百前高管违规操作致公司巨亏近5亿,如今被罚30万、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证券时报网
宁波中百是曾经的“私募一哥”徐翔实际控制的A股公司,目前该公司的实控人仍是徐翔之父徐柏良,徐翔则仍在监狱服刑。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事项在徐翔方实际控制宁波之前的两年发生,徐翔方可能也被“坑”了。

证监会近日开出正式罚单,对宁波中百(原工大首创,证券代码:600857),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胡慷进行处罚。

处罚的导火索,是时任董事长龚东升在未履行相关流程和程序的情况下,利用公司名义违规为关联方提供巨额担保。

上述事项最终使宁波中百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接导致宁波中百2017年度巨亏4.57亿元。

宁波中百是曾经的“私募一哥”徐翔实际控制的A股公司,目前该公司的实控人仍是徐翔之父徐柏良,徐翔则仍在监狱服刑。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事项在徐翔方实际控制宁波之前的两年发生,徐翔方可能也被“坑”了。

证监会开出罚单 事涉徐翔旗下公司宁波中百

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4月16日,A股上市公司工大首创(注:2015年更名宁波中百)关联方天津九策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签订《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约定天津九策欠付中建四局的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基地一期工程款约9.47亿元的清偿问题,同时约定由工大首创作为担保方之一向天津九策提供保证担保。

不过,上述担保的流程实际存在猫腻,种种问题也因此而生。

经证监会查明,原工大首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未按照《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本级)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且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向中建四局出具一份盖有工大首创公章及其本人签名的《担保函》,主要内容为:

工大首创自愿为关联方天津九策的履约行为向中建四局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天津九策基于《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所负全部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担保函》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截止于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不含利息)占工大首创2012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的179.87%。

证监会认为,2013年至2016年4月11日,龚东升违规出具《担保函》后未告知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担保事项,致使工大首创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导致后续的宁波中百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一直未披露该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期间的2013年4月17日,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前往工大首创联系工大首创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胡慷,要求工大首创提供担保并办理担保事宜。胡慷向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提供工大首创的基础资料,知悉杭州银行深圳分行要求工大首创提供担保等情况,但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相关事项。

上述责任最终不幸地落到宁波中百头上。

2016年4月12日,宁波中百收到中建四局邮寄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同年4月18日,宁波中百首次公告了中建四局向其发送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函件的相关事项,不过当时公司表示,未发现公司对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等公司签署的《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 提供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过上述担保事项。公司表示,上述事项正在进一步核实中。

2016年6月27日,中建四局就与宁波中百的保证合同纠纷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仲裁事项。2017年9月20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宁波中百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526,525,027.50元向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仲裁费3,551,300元亦由宁波中百承担。2017年9月22日,宁波中百收到《裁决书》后予以披露。

上述事项使得宁波中百决定2017年计提预计负债约4.94亿元,导致2017年出现该公司多年未见的巨亏。

证监会认为,宁波中百未及时在临时公告、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宁波中百的上述违法行为,龚东升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胡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

不过,相关当事人宁波中百、龚东升、胡慷在听证过程中,均提出申辩意见。其中龚东升提出应对其减轻处罚。理由为:第一,出具《担保函》目的不是用于担保,所以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也没有进行披露。第二,虽客观上违规,但无主观违规故意。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龚东升私盖公章导致宁波中百违规出具《担保函》是既定事实,并且《担保函》已被裁定有效,宁波中百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526,525,027.50元向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龚东升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全体股民造成极大损失,其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受严惩。

据此,证监会对上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证监会最终决定,责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龚东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胡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此外,证监会还对龚东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胡慷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徐翔2015年开始实际控制宁波中百 如今深陷离婚漩涡

资料显示,目前宁波中百的实控人为徐柏良,徐柏良正是曾经的“私募一哥”“宁波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徐翔的父亲,可以说,宁波中百是徐翔实际控制的核心公司之一。

不过,从宁波中百及其前身工大首创的历史公告来看,在2015年前,徐翔方并非宁波中百的实控人。

2014年1月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卖八达集团持有的工大首创35,204,752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当年1月24日,上海泽添与八达集团签订《股份变卖协议》,八达集团将其持有的工大首创35,204,752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变卖予上海泽添。2014年2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 (2013)黑高法执字第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股份所有权人由八达集团变更为上海泽添,彼时上海泽添只有两位股东,即徐翔之父徐柏良,以及其母郑素贞。这意味着徐翔方首次获得工大首创的股份。

此后,工大首创的其他股东雅戈尔集团、宁波青春投资、雅戈尔投资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使得上海泽添被动成为工大首创的第一大股东。

2015年4月16日,工大首创发布公告称,由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泽添(持有公司 15.69%股份)推荐并成功当选的董事已超过公司董事会席位一半(董事会席位共九人),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有关控股股东认定情形,上海泽添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泽添的自然人股东徐柏良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在一个月后,工大首创发布公告,宣布公司证券简称正式由工大首创改名为宁波中百。

从上述事项的时间先后顺序推算,一向擅长在股市上割别人韭菜的徐翔,在入股工大首创一事上,可能事先对龚东升违规利用上市公司担保一事并不知情,相关事项直到他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后才“暴雷”。

回到徐翔身上,这位曾经在资本市场上非常低调、但又能呼风唤雨的大佬,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已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如今仍在服刑过程中,而近期围绕其与妻子应莹的离婚案正闹得沸沸扬扬。

本文作者:长平,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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