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此次公布的正式稿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安排、监管安排三个方面,对转入板块范围、转板上市条件、转板上市程序、保荐要求、股份限售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与此前3月6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转板上市制度的正式稿内容变化不大,在监管安排部分,增设了“上交所、深交所在作出转板上市审核决定后,应当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关注要点如下:
第一,转入板块范围为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这样的安排有利于新三板与科创板、创业板的改革相衔接,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也有利于有效控制风险;
第二,转板上市条件方面,规定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必须是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企业需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第三,转板上市程序方面,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第四,转板上市保荐方面,转板挂牌公司按交易所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保荐要求和程序可以适当调整完善。
第五,股份限售安排方面,在计算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已经限售的时间。
允许精选层公司转板A股,预计新三板拟IPO公司将更多转向申报精选层
转板制度作为此次新三板深改政策的核心之一,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提升了市场的流动性;对企业而言,为优质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拓宽了融资渠道及发展空间。预计后续新三板拟IPO公司将更多转向申报精选层,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成为精选层挂牌公司是申请转板上市的先决条件之一,精选层对于企业的吸引力提升;
第二,精选层设置了与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条件相近并略低的准入门槛,与直接IPO相比,通过精选层转板的门槛相对略低;
第三,无需证监会核准,仅由交易所审核的转板程序,与当下科创板上市流程基本相当,参考目前科创板的审核通过率,预计精选层企业转板上市的成功率将维持较高水平;
第四,通过精选层转板是一个稳步推进的过程,即便审核不予通过,还可以回到精选层进行发展。根据现有规定,精选层在交易规则、流动性水平、公司监管等方面均呈现出交易所的特征,企业可以在精选层充分享受与A股市场差异较小的制度红利,转板风险更为可控。
风险提示:政策效果不及预期;企业业绩不及预期
本文作者:殷越,来源:粤开崇利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