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一系列重磅文件 创业板注册制正式落地

深交所
创业板注册制正式落地,深交所今日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深交所本次集中发布的主要业务规则,包括《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8项。此外,还同步发布18项配套业务细则、指引和通知,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及主要业务规则中相关制度安排。
创业板注册制正式落地,深交所今日发布了一系列文件。
 
深交所本次集中发布的主要业务规则,包括《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等8项。

此外,还同步发布18项配套业务细则、指引和通知,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及主要业务规则中相关制度安排,包括《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完善创业板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5〕65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十五件制度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

    3.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创业板部分规则目录

关于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通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对在创业板上市的境内公司和红筹企业,制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和《创业板红筹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2.创业板红筹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本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通知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一条第二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暂不实施。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的通知

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完善创业板市场多空平衡机制,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为规范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首发审核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首发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暂不实施。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保障市场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7月27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创业板上市公司拟于2020年7月27日及以后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相应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投票代码调整为“35+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要求,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行为,我们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修订了《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深证上〔2018〕279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关于创业板股票涉及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防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业务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现就创业板股票涉及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股票,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其他创业板股票可以继续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

二、会员应做好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交易前端的检查控制。如因不当操作导致相关交易完成的,会员应及时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三、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会员,本所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维护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提升市场活跃度,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等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后依照其规定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的通知

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保障市场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特别规定》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创业板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

三、深股通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盘后定价交易相关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及业务安排由本所另行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活动,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为落实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工作,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旧《上市规则》的有序衔接和新《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暂不实施。

2.新《上市规则》施行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上市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3.上市公司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出现原《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本所按照原《上市规则》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并根据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情况适用原《上市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4.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本所按照原《上市规则》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5.新《上市规则》施行前已触及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情形的,公司股票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原《上市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6.新《上市规则》第10.3.1条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0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7.新《上市规则》施行前,上市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已经被法院受理的,适用原《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8.新《上市规则》第9.4条有关其他风险警示的规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实施。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关于发布创业板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所根据证券品种分别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的通知

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规范行业咨询专家库运作,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的通知

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完善创业板市场多空平衡机制,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

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

为稳步推进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工作,确保注册制实施前后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要求,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本所接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以下简称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2020年6月30日起,本所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书面原件保持一致。在审企业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将前期反馈意见回复等文件一并报送。在审企业及其保荐人无需提交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相关申请文件。

二、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期限内申报的在审企业,本所对其的受理顺序,不作为本所对其的审核顺序,本所按该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如在审企业未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新申报企业。

三、本所基于首发在审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已有审核成果,按照注册制审核程序和规则,开展审核工作。首发在审企业的具体安排如下:

1.对于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按照《通知》执行。

2.对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已通过初审会但尚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本所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接续审核,初审会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会议审议;初审会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本所安排审核会议和上市委会议审议。

3.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工作,反馈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审核会议审议;反馈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安排审核会议。

4.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馈意见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回复问询后在本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内容。

5. 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参照前述安排执行。

四、处于中止状态的在审企业,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期限内向本所提交申请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经审核确认,恢复对其发行上市审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本所按相关规定继续中止。

五、在审企业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报送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如需)的时限要求,延长至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但不得晚于本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的时间。

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第五条第十项,本所在受理环节,要求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表应在6个月有效期内。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在2020年7月31日前,首发、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及新申报企业提交申请的,其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

七、发行人应当确保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符合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发行申请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严格依规予以惩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业务准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

为明确市场预期,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

为明确市场预期,提高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的通知

为提高创业板证券发行、上市审核效率,维护审核工作秩序,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保荐书编制和报送,加强证券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提高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执业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为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工作,规范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以下简称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注册制下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所就红筹企业补充财务信息涉及的财务指标及其调节信息、调节过程的披露要求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为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工作,规范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以下简称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注册制下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所就红筹企业补充财务信息涉及的财务指标及其调节信息、调节过程的披露要求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公示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本所启动了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组建工作,经相关单位推荐、资格审查、遴选委员会审议等程序,形成上市委委员候选人名单。为强化社会监督,保证上市委选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现就委员候选人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5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的相关上市委委员候选人有需反映的问题,请于2020年6月19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方式提出。反映情况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凡以单位或部门名义书面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真实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邮编:518038。

电子邮件:shzx@szse.cn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公示名单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公示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本所启动了行业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组建工作。经相关单位推荐、资格审查、遴选工作小组审议等程序,形成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名单。为强化社会监督,保证专家库选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现就专家候选人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5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的相关专家库专家候选人有需反映的问题,请于2020年6月19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方式提出。反映情况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凡以单位或部门名义书面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真实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邮编:518038。

电子邮件:shzx@szse.cn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公示名单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