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海南出台十八条措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称,将放宽社会资本进入农村的限制,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单外领域全面取消许可和审批。鼓励农户自行通过协议将闲置宅基地或闲置农房流转给经营者。逐步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资产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纳入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范围。

10月15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通知主要涉及人才、资源要素、金融财税政策三个领域,称将放宽社会资本进入农村的限制,制定社会资本下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单外领域全面取消许可和审批,实行“承诺即入制”。

通知还要求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鼓励农户自行通过协议将闲置宅基地或闲置农房流转给经营者,或将闲置宅基地统一流转给村组织,由村组织自行经营或对外招商经营。同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先行组织复垦为农用地后,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其他适宜地区入市。

通知还称,建立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资产的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等纳入交易范围。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
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琼办发〔2020〕54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

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畅通资本、人才、服务下乡通道,推进“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发展,现就我省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

1.鼓励驻村第一书记和乡村振兴工作队员、扶贫工作队员自愿长期扎根基层。对驻村满三年且所在村新增集体经济收入100万元以上、村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居于全省行政村前30%的驻村第一书记和乡村振兴工作队员、扶贫工作队员,符合条件的,派出单位一般应当给予晋升职务职级或进一步使用。从驻镇村第三年起,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政策。

2.允许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工作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下乡领办、创办、兴办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可以知识产权、资金等要素入股、参股,获取股份收益。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所在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为集体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3年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的,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人岗相适原则安排工作岗位,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支持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下乡人员实行“清单管理”。对下乡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为所在村集体收入年均贡献达60万元以上的,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所在行政村授予“荣誉村民”称号,并奖励一套乡村人才公寓。市县和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监督指导并抓好落实,确保对符合条件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退休下乡人员兑现奖励。

4.支持大学生下乡创新创业。对参与“三支一扶”“西部计划”、担任村官并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大学生,按规定经过一定程序可选入乡镇领导班子。下乡创业大学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出现中断的可接续。将下乡创业大学生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范围。

5.支持能人下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下乡企业家、优秀农民工、退伍军人、大学生等能人可以自有资金入股或参股,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的董事长、理事长或职业经理人。允许从当年村集体收入增量中安排10%的收益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下乡能人。允许下乡能人通过法定程序充实到村“两委”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

二、盘活农村资源要素

6.支持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深度合作。放宽社会资本进入农村的限制,制定社会资本下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单外领域全面取消许可和审批,实行“承诺即入制”。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资源资产作价入股、资产托管、租赁、承包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农业产业园、创新创业园、农业科技园和乡村旅游示范区。政府投资、扶贫资金、涉农财政项目投资可作为资本金,入股经营主体获取分红收益。

7.创新做好村庄规划编制。支持投资乡村建设的企业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探索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重点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乡村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行政村,由市县统筹安排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用于集体经济发展,禁止用于房地产开发。

8.用活用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先行组织复垦为农用地后,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其他适宜地区入市。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入市取得的收益,经市县政府与村集体商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调节金,剩余收益归村集体和村民所有,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追加量化成员股权。

9.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鼓励农户自行通过协议将闲置宅基地或闲置农房流转给经营者,或将闲置宅基地统一流转给村组织,由村组织自行经营或对外招商经营。盘活闲置宅基地建设乡村人才公寓,用于为下乡人才或入驻企业提供房屋租赁服务。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10.盘活乡村闲置公益设施。将失去教育功能的闲置校舍以“零租金”形式交由村集体单独经营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经营。可依法将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入市或合作联营等方式开发利用。乡镇所属的农场、林场、渔场等可按规定委托村集体运营。

11.建立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资产的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等纳入交易范围。海口、三亚率先建成产权交易市场并投入运营,其他市县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尽快启动建设。

三、创新财税金融政策

12.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从2020年到2022年,省财政统筹安排补助资金,按照每个行政村不低于50万元的标准,每年扶持500个行政村,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可作为村级集体经济与企业合作发展的股本金,获取股份收益。

13.允许村集体承建农村中小型项目。除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参股的经济实体实施。

14.鼓励行政村将财政补助资金转化为村级集体股份。入股经营主体所取得收益归村级集体所有,政府拨款等形式在农村形成的资产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脱贫攻坚结束后,市县、乡镇、村三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整体划给村集体统一经营,收益归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15.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完善各银行业机构金融服务监测、考核和评价指标体系,单列涉农和普惠型涉农信贷计划。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无抵押贷款业务,支持有条件的行政村创建“授信村”试点,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农信社、农商行和村镇银行要优先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依法合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生物资产抵押等担保融资。开展橡胶、槟榔干果等大宗农产品仓单(存货)质押融资+仓单(存货)保险联动工作。

16.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将到农村参与集体经济发展的技能技术和管理人才列入紧缺人才范围,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生产者直接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落实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关免征契税政策。

四、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17.建立领导工作机制。市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应将工作重点调整到集体经济发展上来,定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关问题。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列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市县乡镇党委书记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发现干部、识别干部、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选优配强村“两委”领导班子,及时调整发展集体经济不力的村党组织负责人。做好驻村第一书记和乡村振兴工作队的派驻管理工作,加强省、市县、乡镇各级农经队伍建设,强化对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18.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推广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树立一批有思路、有办法、有成效的优秀村干部和致富带头人,为各类人才下乡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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