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现天价罚单,这次高达23.3亿人民币!
10月22日,香港证监会公布了一张“天价”罚单。
罚单显示,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后称高盛亚洲)因在行业监督,风险,合规及打击洗钱等监控方面犯有严重失误和缺失,令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于2012年及2013年透过三次债券发行筹得的65亿美元中有26亿美元被挪用。
因此,高盛遭到香港证券和期货事务监督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5亿美元的处分,该笔罚款折合成人民币超23.3亿元。
根据罚单,此次把高盛“拖下水”的这单业务是,承销1MDB的债券。
IMDB是一家规模巨大的策略性投资发展公司。上述1MDB的债券发售由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安排及包销,但实际工作是由身处多个司法管辖区的交易团队成员进行,而有关交易产生的收入由高盛位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实体分享。
值得注意的是,以香港为基地的高盛亚洲作为高盛在亚洲的合规及监控中心,于该三宗1MDB的债券发售的发起、批准、执行及销售过程中的参与程度非常高。
高盛亚洲最终自有关债券发售所产生的5.67亿美元总收入中获得37%(金额为2.1亿美元),在高盛的各个实体中占最大的份额。
香港证监会认为,高盛亚洲欠缺充分的监控措施,以在其日常运作中监察职员和侦测失当行为,并在与1MDB债券发售有关的多项预警迹象未获适当审查,及尚未就有关预警迹象得到令人满意的答案时,便容许该等发售继续进行。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Mr Ashley Alder)表示:“证监会就高盛亚洲在2012年及2013年于1MDB事件中的参与有否违反持牌人在香港法规下所应达到的标准,进行了严谨及独立的调查,而这次的执法行动正是上述工作的成果。”
欧达礼说:“这宗个案的罚则纯粹按照香港自身的罚则框架进行评估,反映了本会认为高盛亚洲没有适当处理围绕1MDB的债券发售的多个可疑情况。这些缺失导致高盛亚洲多次严重地违反证监会的规则,当中订明了所有受证监会监督的商号理应达致的严格行为标准。”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建新(Mr Thomas Atkinson)表示:“这宗1MDB的欺诈事件明确地提醒金融中介人,若参与横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交易,必须设立严谨的内部监控措施及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维护其业务的诚信,和避免客户遭遇欺诈及其他不诚实的行为。在1MDB的个案中,高盛亚洲远远落后于持牌中介人理应达到的标准,结果不仅因自身的缺失导致声誉受损,同时还令证券业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