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前任基金经理李某因“老鼠仓”趋同交易于2017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但鉴于该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李某与涉案账户之间无利益关联,其主观恶性较小,相关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
但李某其后不服判决剔除上诉,日期前,该案被法院二审裁定驳回。
“老鼠仓”案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险峰先后担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
该期间,李某将产品中的多支股票交易信息多次透露给张某(另案处理),暗示张某交易相应股票。
张某使用他人股票账户,先于或同期于李险峰管理的产品进行交易,趋同交易股票数20余支。
2017年6月5日,李险峰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抓后,李险峰火速从基金公司辞职。
一审二审均认定有罪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险峰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18)渝01刑初74号刑事判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险峰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鉴于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李险峰与涉案账户之间无利益关联,其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判决李险峰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李险峰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李险峰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证言不属实,二人交流的信息并不属于“未公开信息”。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指出,经查,张某的证言由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其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并证实李险峰有明示或暗示张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沪深交易所市场法律部提供的趋同股票数、趋同股票占比、趋同金额、趋同金额占比等数据,证实在李险峰管理的期间,即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张某控制的股票账户与李险峰相关交易指令趋同股票数占比44.44%到71.43%不等,趋同金额占比48.16%到63.16%不等,且趋同度明显高于李险峰未管理其他公司从产品。
故根据时间的跨度、趋同交易股票的数量、金额、占比,结合张某的证言、李险峰的供述,足以认定李险峰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