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下发股份行联合贷款提示函 严禁沦为资金通道

财新网
知情人士对监管部门规范股份制银行联合贷款作出详细解读。

编者按:知情人士最新解读:“监管要求银行合理控制客户最终成本,综合评估收费合理性和透明度。对收费过高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开展合作,和第三方机构合作要事先明确各项收费比例,由银行统一收取全部费用,再按照合同约定分配给相关合作方。”

近日,有关监管部门规范股份制银行联合贷款的消息传出,是否属实?有何要求?

11月3日,据财新记者从股份行人士处了解,银保监会股份行监管部的确向股份行下发了一份《关于规范股份制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在信贷领域业务合作的监管提示》(下称《提示》),下发时间是2020年9月14日,主要目的是提示股份制银行做好相关信贷业务风控,严禁沦为第三方合作机构的资金通道。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文件下发的原因是,监管部门在信访举报调查中发现,某银行在与某财险公司、某第三方机构的银保合作业务中,存在诸多问题:不承担信用风险却坐收高额费用,贷前调查未履行到位,风险审批形同虚设,沦为资金通道,贷款审批完全依附于保险公司的保单,不重视第一还款来源和贷款用途审查,风险控制不到位,在未与客户见面的情况下,直接将贷款发放至相关账户。

正因如此,银保监会股份行监管部对股份行开展此类业务提出了多项要求,主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回归本源;二是独立自主可持续发展;三是普惠金融定位。

《提示》要求,银行在涉及客户风控、投资决策等关键环节和领域,禁止单纯由第三方提供服务或替代,禁止银行沦为第三方机构的资金提供方或业务通道等。

“监管部门要求股份制银行完善风控各环节,不得将任何环节整体外包,像客户身份验证、合同签订、授信审批、资金流向监控等关键环节,都要由银行自行在银行平台上完成,严禁整体外包出去。”

该人士告诉财新记者,监管部门明确了第三方机构仅作为风控辅助的定位,第三方机构只允许在银行授权下、按照合同约定、在后台提供辅助;银行只可将第三方提供的资料作为补充,不得直接根据第三方机构结论开展风控;由第三方机构推荐客户的,应由第三方提供足够的客户资料,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的,银行不得与其开展合作。

上述银行和第三方机构开展的信贷业务合作,业内通常称为联合贷款或助贷,近年来在商业银行和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中蓬勃兴起。第三方平台提供海量客户资源和场景,商业银行提供资金,二者一拍即合。不过,需要警惕的是,上述模式实则暗藏风险,不少第三方机构会为银行提供担保、保险增信,甚至承诺固定收益,导致银行风控形同虚设,沦为实际上的资金提供方。

对此,《提示》提到,银行不得向明显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客户发放大额消费贷款,严禁单纯将第三方代偿或担保作为客户增信手段,放松准入标准。此外,银行还要加强资金投放管理,资金要由银行和客户账户直接划转,资金要形成闭环,严禁第三方机构进行放款、还款、资金划转。

对于坚持普惠金融定位,《提示》称,银行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完善贷款风险定价、尽力压降贷款融资成本,有效控制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禁止以普惠金融之名和不法第三方机构合谋开展非法金融活动,或以覆盖风险为由,收取高额利息或费用,助长弱势群体债务陷阱。

“监管要求银行合理控制客户最终成本,综合评估收费合理性和透明度。对收费过高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开展合作,和第三方机构合作要事先明确各项收费比例,由银行统一收取全部费用,再按照合同约定分配给相关合作方。”前述人士告诉财新记者。

实际上,规范助贷环节收费是银保监会近期一直强调的问题。2020年5月,银保监会等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要求银行从三方面控制助贷环节融资综合成本:

一是明确银行收费事项,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

二是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银行应了解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不与收费标准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三是严禁银行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等(参见财新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助贷环节也不能乱收费》)。

《提示》亦提到,银行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管理和行为监测,不得与无相关资质、有不良记录、有重大处罚的机构开展合作;不得与经营P2P、首付贷、债务代偿、股票配资等业务的第三方开展合作;要建立第三方机构准入名单以及评估、退出机制等。

(本文作者:武晓蒙,本文来源:财新网,原文标题:《监管下发股份行联合贷款提示函 严禁沦为资金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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