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官员频频发声,科技巨头反垄断下一个“紧箍咒”是数字税?

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表示,政府有必要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下一步将密切关注数字税国际改革进展,加强数字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建立规范、公平、科学、合理的数字税制度。

最近,关于数字税的讨论越来越多。

新京报贝壳财经12月16日消息,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表示,近几年来,与平台经济相关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也需要引起高度的关注,其中还包括数字税等前沿课题。

姚前表示,企业可以从大数据分析洞察用户的特征、习惯、需求和偏好,感应市场变化,调整竞争策略。第三方平台企业掌握大量用户数据,就像掌握了宝贵的矿产资源。平台价值来源于用户,所以用户理应享受平台创造的收益。虽然平台企业在发展最初阶段,会向用户发放优惠券和消费红包,但更多只是一种营销手段。作为价值创造来源,用户却未能真正享受平台收益。因此,基于上述“用户创造价值”理念,作为公众代表,政府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

姚前表示,2020年《OECD/G20关于实现包容性数字税框架的“双支柱”路径的声明》提出的“用户参与”方案认为,用户数据是社交媒体、搜索引擎以及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业态价值的创造基础,因此赋予了用户所在国向相关数字平台征税的权力,且无论数字平台是否在本国有实体存在。同时,对跨国平台企业征收数字税,亦有助于维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同时,姚前表示,数字税落地还存在挑战,下一步将密切关注数字税国际改革进展,加强数字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建立规范、公平、科学、合理的数字税制度。

中国新闻网报道,中国财政部原副部长朱光耀12月15日在京出席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时表示,过去数年国际范畴内的数字税收已有讨论,但单一国家国内的数字税收都还未提上议事日程,今天拥有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国家应把国内数字税收适时提上议事日程。

朱光耀表示,在国际数字税收方面,因单边主义干扰使得G20(二十国集团)授权由OECD(经合组织)推进的国际数字税收规则制定被推迟,按照原定规划,今年7月,应在前期大量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国际数字税收的两个支柱方案,即增收范畴和增收税率的最低标准,并在今年年底形成共识,但这个过程不断被推延。

在朱光耀看来,数字税收的研究、制定及实施问题是在宏观框架下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研究的政策性问题之一,此外还要关注数据安全等普遍规则制定、数字货币问题、反垄断问题等。

近年来,推动数字税相关研究的还有欧盟等经济体。

欧盟几年前就早已提出要对科技巨头发起反垄断监管,包括推出“数字税”等惩罚措施。近年来,欧盟政府更是强调“数字主权”,近期还公布了有关数据共享的新规则,提出一系列旨在促进欧盟成员国内部跨境数据流通的提案,以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

2019年7月,法国参议院批准征收数字税,率先打响了全球征收数字税的第一枪。

人民网报道,今年以来,全球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宣布对大型互联网公司征收数字税。

从今年1月起,意大利、奥地利、英国等国相继实施各自国家制定的数字税法案。欧盟、西班牙、奥地利、捷克、波兰等经济体的数字税法案正在酝酿实施当中。

在亚洲,今年年中,菲律宾众议院批准了一项法案。根据法案提议,菲政府将对数字服务征收12%的增值税。此前,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等国已通过或者已实施开征数字税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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