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欺诈发行等刑罚力度,刑期上限提高至15年,60万顶格处罚将成历史

信息披露造假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中介机构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10年。取消欺诈发行个人罚金上限,取消信披造假罚金上限。

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

其中的重点包括: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其中,欺诈发行的刑期上限由五年提高至15年,信息披露造假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也由三年提高至10年。

对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修正案明确将其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更高一档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罚金方面,修正案将欺诈发行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人民币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这意味着,60万顶格处罚将成A股历史。

本次刑法修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修正案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出四方面修改,主要涉及证券犯罪、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10个条文。

一是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一段时间以来,中国证券犯罪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也发生一些性质十分恶劣的案件,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聚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修订后的证券法相衔接,对欺诈发行犯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作了修改完善。

主要包括: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刑罚,加大罚金力度;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完善非法集资犯罪规定。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危害民众财产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同时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个人和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

三是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通过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断绝支撑“套路贷”“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获利基础。

四是完善洗钱犯罪,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规定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作上述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含所有犯罪,“自洗钱”可以单独定罪。为依法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积极推进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大惩治金融乱象力度作为专题进行研究,占修改的比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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