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2月28日,康得新披露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更正后的报表显示2015年至2018年连续四年亏损。舆论高度关注康得新财务造假、触及强制退市等问题。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
答:2019年1月,康得新无力偿还15亿元短期融资券,各界纷纷质疑公司2018年三季报披露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我会立即启动现场检查并及时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中,我会把发现的犯罪线索同步移送公安部门。我会于2019年7月、2020年6月两次进行告知、听证,并于2020年9月22日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9月9日,公安部门对康得新财务造假等行为侦查终结,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康得新对2015年至2018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更正后的报表显示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即扣除处罚认定的造假金额后,相关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经查明,康得新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事实。一是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利润115.3亿元。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22.43亿元、29.43亿元、39.08亿元、24.36亿元,分别占各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36.22%、127.85%、134.19%、711.29%。大股东康得集团与相关银行签订现金管理协议,经查证,协议涉及的康得新银行账户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虚假。二是2016年至2018年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康得新子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三是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2015年和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康得新违法违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会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了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理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2、问:近期,网上个别投资者认为大股东康得集团占用康得新大量货币资金。请介绍一下相关调查认定情况?
答:针对个别投资者质疑大股东康得集团占用康得新大量货币资金的问题,经调查认定,康得新涉案银行账户主要是为了配合财务造假,便于完成虚假销售收入回款。2018年末该账户显示余额122亿元,是累计归集金额,并不是真实的银行存款余额。虚假销售收入回款打入涉案银行账户后,被归集到康得集团账户再被循环用于造假所需虚假销售收入回款,故未有证据证明大股东单方面占用康得新资金。
3、问:对于康得新披露追溯调整后的年度报告,网上有个别投资者发布消息质疑该案结论,并举报监管部门人员。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
答:自2月28日康得新披露追溯调整后的年度报告以来,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大量散布不实有害信息,恶意造谣诽谤,抹黑监管政策和稽查执法,攻击退市制度改革,甚至对监管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诬告陷害,妄图混淆视听、误导公众、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个别投资者在公司多次提示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况下,仍在大量买入此股票,并带头滋事诽谤。上述行为本质是意图向政府和监管部门施压,拖延和干扰康得新退市进程,从而达到其个人目的,进而牟取不当利益。对此,我会予以强烈谴责,将坚决依法依规推进康得新退市,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4、问:在康得新退市过程中,请问监管部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有何考虑?
答:康得新濒临退市,不少投资者因此会遭受损失。在退市过程中,我们将始终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考虑,尽最大努力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随着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发布实施,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则的落地,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和民事赔偿机制进一步健全。我会积极支持康得新投资者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法适时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提供其他相应法律服务。同时,我会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坚决依法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让造假者付出惨痛代价,积极塑造良性市场生态,这是对投资者最有效、最有力、最根本的保护举措。
5、问:在推进退市改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请问证监会下一步有何工作考虑?
答: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大基础性制度,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是“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要任务。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拓宽多元退出渠道,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畅通出口,加快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推动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无主业的“僵尸”企业及时出清,改善上市公司结构,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二是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坚持应退尽退,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打击退市过程中伴生的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机构和个人加大追责力度。三是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先行赔付、责令回购、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实施。持续做好示范判决、多元纠纷化解等工作。推动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修改,配合高法院修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落实重新上市制度,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可以申请重新上市。四是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退市过程中出现的对抗监管、不正当维权甚至煽动群体性事件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退市改革平稳推进,努力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本文来源: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