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发布的罚单通常只有寥寥数语,但背后往往是鲜活的故事。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的一则罚单显示,由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后简称“呼和浩特分行”)印章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违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直接责任人哈某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哈某到底对印章做了什么,以至于被终身禁业?相关法律文书,揭开了这则罚单背后的故事。
准公公买了百万“理财产品”
根据裁判文书,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哈某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工作,负责办理信用卡或者上门服务业务。
在此期间,哈某与案件“苦主”秦某国之子秦某刚处于交往状态,感情好到一度准备结婚。
但在结婚前,哈某向秦某刚提出“因工作转正需要,须增加业绩”,让秦某刚帮她购买理财产品。
于是,2015年2月,秦某国通过哈某买了一份“招行理财产品”。
据秦某国提供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记载:
秦某国向呼和浩特分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名称为“鼎鼎成金”,交易金额100万元。该理财产品为稳健型保本保收益型,期限为360天,年化收益4.6%。
该协议书乙方处加盖了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业务章。同时加盖了客户经理"哈某"的个人签章以及二次见证人员"吕景珩"的个人签章。
同时,哈某还向秦某国出具了“招商银行客户回单”两联,确认金额100万元。该客户回单同样由上述柜面业务章确认。
按照产品协议书,该产品于2016年2月23日到期。但谁曾想,快到期时,哈某却“失联”了。
无奈之下,秦某国去银行的柜面查询了上述的理财产品,却在呼和浩特分行处得知了一个噩耗:经查询后发现,该理财单在系统中并不存在。
竟是私下打印的假合同
原来,在2015年初,呼和浩特分行确实对外销售过名为"鼎鼎成金"的理财产品,可此“理财”非彼“理财”。
经调查后发现,哈某向秦某国提供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是在银行外面的文印社私下打印的版本。上书产品和招商银行发行的产品在名称、代码、风险等级上与秦某国所购买的产品均不同。
同时,秦某国的理财款100万元也未汇入呼和浩特分行的公用账户,而是汇入了案外人某公司的账户。
对于这些,秦某国在购买时并不知情,直到后期找哈某调解该事件时,才了解到上述事实。
可是为时已晚。
于是,联系不上哈某的秦某国直接把呼和浩特分行告上了法庭。
相关法院一审认为,加盖柜面业务章的协议书以及客户回单不能证明该协议系呼和浩特分行的真实意思,且秦某国的理财款100万元也未汇入呼和浩特分行的公用账户,因此驳回秦某国的请求。
峰回路转:假协议上有真章
对一审判决不服,秦某国再次上诉。
秦某国认为,虽然理财销售协议有问题,但协议上的业务章却是真的。哈某作为呼和浩特分行客户经理销售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应当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
这一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二审指出,哈某系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信用卡或者上门服务业务,在特定业务范围内可以使用柜面业务章。
哈某向秦某国出具了加盖柜面业务章、工作人员个人签章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以及金额为100万元的客户回单(2联)。呼和浩特分行对协议书及回单上面柜面业务章及个人签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由此,可认定秦某国与呼和浩特分行之间建立了理财产品销售的民事法律关系,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已收取秦某国购买理财产品款项100万元的法律事实。
因此,哈某向秦某国出售"鼎鼎成金"理财产品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呼和浩特分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呼和浩特分行履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的年化收益4.6%支付秦某国购买"鼎鼎成金"理财产品本金100万元以及收益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