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营业部负责人诈骗客户,用空白合同“销售”私募产品,之后赌博挥霍······
两年前,东莞证券旗下营业部曾收到监管罚单,被指营业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
随后,一位特殊的涉案客户与东莞证券对簿公堂,试图讨回公道。
一场从头到尾的诈骗中,这位客户并未把资金转至东莞证券账户,打水漂后,拿着手中的借条找东莞证券讨要本金。
这场诉讼经历了一场转折。
骗局“总导演”
这场投资骗局案发于东莞证券大连一家营业部。
“总导演”是这家营业部负责人于雷,2014年10月-2017年12月,他一直担任这个职务。
据裁判文书,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假借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多名投资人就泰诚资本王朝系列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内部优先级股权短期理财产品等基金项目,签订基金合同或者承诺协议,并将投资人的投资款转账到其指定的公司或者个人账户。
于雷将陆续收到的资金,最终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以及网络赌博挥霍。
这场骗局中,于雷累计累积骗取投资人投资款人民币5194万元。2017年12月23日,于雷主动到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2019年,于雷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当时,大连证监局向东莞证券营业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包括:营业部应改进合规管理,加强对重要空白合同的管理,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投资者仍在“追债”
虽然于雷主导的骗局已经曝光,但有一位“投资者”仍在讨回损失。
之所以投资者三个字加上引号,因为其并非常规意义上的投资者。
今年5月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宗投资者张某状告东莞证券的二审文书。
张某就是当年这场骗局的受害者之一,60万元本金打了水漂。
她的诉求是:东莞证券要连本带息赔付。但这场诉讼经历了一番波折。
一纸借条成为争议焦点。
张某指出,当年于雷以东莞证券营业部名义借款,并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条,借条上面明确写明系营业部因日常经营需要向其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月20日。
看到这里,读者想必发现了案件背后的又一层“事实”。
投资者张某并未真正“投资”,而是与当时营业部负责人于雷产生借贷关系。
她还指出:从借条形式上看,有借款人、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借款目的,并且有借款单位(东莞证券营业部)的盖章以及于雷本人的印章,我方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
在张某看来,这场诉讼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而非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处理。
本金流向三处
投资者张某在庭上还透露:60万元的本金有三个去向:
其中40万元是根据于雷的指示,转入于雷的个人账户;
10万元是借给东莞证券营业部的员工王某,于雷以大连营业部名义同意予以偿还,系债务转移;
另有10万元系东莞证券大连分公司在推销自己的新三板业务过程当中,没有如实向投资者陈述产品及风险,并导致张某承受了巨大损失,东莞证券营业部许诺的补偿或者赔偿,转化为借款。
如果按照张某与于雷的约定,还款日为2018年的1月20日,但在这个日期前的一个月,于雷已经向公安部门自首。
一审法院判决中,判定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东莞证券只承担70%的偿还义务,且借款本金定为40万元。
张某看来,借款本金为60万元,因此提起上诉。
复杂的借贷细节
文书披露了张某与于雷借贷关系的来龙去脉,可谓异常复杂。
2017年10月20号左右,张某让于雷处理股票(新三板公司天香苑)赔偿事宜,涉及股票成交差价问题,于雷口头同意给大连营业部赔偿其6万元,但其需要40万元周转,向张某借40万元,期限2个星期,利息4万元。
张某提出另一位营业部员工王某尚欠其10万元钱没还。于雷对张某说10万元由其替王某还。
张某同意,并要求其以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名义写一张借条,并盖上营业部的印章。
2017年10月25日其向于雷账户转账40万元,过后加上股票差价和替王某偿还10万元,于雷向其出具60万元借条。
2017年11月12日,于雷签署借条,承诺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向张某借款60万元用于经营,由王某作为见证。
然而,于雷用使用私刻的东莞证券大连证券营业部印章签署的借条。
关键的“借条”
在投资者张某看来,借条真实存在,该案就是个借贷纠纷。
二审中,东莞证券辩称:案涉借条系于雷个人因实施的诈骗行为所订立,应属无效。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该笔款项应由于雷返还。于雷对外出具借条的属于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借条”系其诈骗的手段,应当认定为无效。
东莞证券进一步指出,据另一涉案人王某(上文提及其中得到10万元的营业部员工),并无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系为东莞证券业务开办所花费。后期王某与于雷恶意串通,巧立名目将个人借款转嫁到我方,要求我方承担,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以上逻辑,东莞证券指出张某与其他投资者截然不同:
“我方的主营业务是金融产品的销售及理财服务,张某并非因购买理财产品导致受骗遭受损失。我方不存在向普通自然人客户借款的可能性。”
可以看出,张某的60万元直接转给了于雷和王某,并未支付至东莞证券账户。
二审改判,东莞证券赔偿56万本金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损失数额40万元,故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应赔偿张某28万元(40万元×70%)。
二审法院指出,在没有证据证明于雷以上诉人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名义为上诉人张某出具借条时,存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张某与于雷存在恶意串通、事先知道于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还指出,借款数额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张某转入案外人于雷账户的40万元;
第二部分为于雷作为东莞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所承诺对其员工王某所负张某债务10万元负责偿还部分转为借款;
第三部分为于雷承诺对上诉人张某天香苑新三板股票补偿款部分转为借款,该部分在借条中约定为10万元,但根据于雷的供述及王某的证言,该部分为6万元(赔偿或补偿)。
另外4万元为利息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该4万元不予认定,故认定案涉借条实际发生借款为56万元。
二审法院改判为: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偿还上诉人张某借款56万元及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56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