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4日公布的《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提出,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这其中,土地出让收入划归税务征收引发市场热议。
对此,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土地出让收入划转只是改变征收流程,有助于规范土地收支管理。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现代税费管理的举措,对于提高征管效率,统筹财政资源起到积极作用。
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收入的有利补充
中国的财政是“四本账”,按收入规模排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主要是靠税收贡献,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而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组成。
财政部数据显示,2020年地方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84142亿元,同比增长15.9%。今年前4个月,地方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1383亿元,同比增长35%。可以说,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收入的有利补充。
根据《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粤开证券研究院副院长、首席宏观分析师罗志恒分析称,此次调整的是征收机构,而非土地出让收入的归属权,只是从自然资源部征收土地出让收入转由税务部门,与之前社保改由税务是一个逻辑,并没有实质性触动地方利益。
《通知》明确,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此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一方面,征收部门划转有利于强化土地出让金征管,保证做到应收尽收。另一方面,征收范围、标准、时限等和原有政策一致,不存在增加用地企业和社会负担问题。”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
进一步明确规范管理非税收入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该《方案》作出由税务部门“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的部署。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同年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其中提到,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
在张依群看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部门划转,主要就是基于2018年国家党政机构改革明确的政府收入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规定部署,强化税费征收的严肃性、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部门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问题,切实保证出台政策的有效和公平。“因此,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部门划转不宜过度解读。”
“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现代税费管理的举措,第三次税收征管变革之后将打造统一税费服务平台,协同管理,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统筹财政资源。”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非税收入划转征收正在逐步推进。2018年底出台的《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自2020年11月1日起,北京、上海等多地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今年以来,已经有包括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近20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本文作者:李苑,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