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蓝皮书:2021年银行业监管将继续坚持稳中有进总基调

中国社科院
报告指出,在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上将强化金融业务监管,旨在清除风险隐患,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2021年7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1)》。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1)》作为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的系列年度报告,秉承“记载事实”、“客观评论”以及“金融和法律交叉研究”的理念,系统、全面、集中、持续地反映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发展和改革历程,为金融机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为金融理论工作者提供素材,为金融监管当局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1)》主要由“总报告”、“分报告”和“专题研究”三部分组成。“总报告”为两篇:第一篇为“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市场行为、监管挑战与政策应对”,在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在发展中所涉及的市场竞争以及监管挑战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关于大型互联网平台市场竞争、垄断行为和监管治理的研究框架,并提出一些核心观点,为今后的深入研究和监管机构的政策制定做出铺垫。第二篇为“中国金融监管:2020年重大事件述评”,对2020年度中国金融监管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系统总结、分析和评论,并对2021年中国金融监管发展态势进行预测。“分报告”为分行业的监管年度报告,具体剖析了2020年度中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以及外汇领域监管的年度进展,呈现给读者一幅中国金融监管全景路线图。“专题研究”部分是对当前金融监管领域重大问题的深度分析,主要涉及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建设、《商业银行法》修订、《民法典》实施对保险资管合同效力的影响、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虚拟资产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与监管、高等级国企债券违约研究、供应链金融、数字消费金融、“原油宝”穿仓事件、印度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存款保险制度等方面。

正确认识大型互联网平台市场行为特殊性

2021年7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1)》。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胡滨在发布会上分析指出,近年来,平台经济的发展进入一个高速发展阶段,围绕平台经济的理论、技术和政策等的探索不断深入,正确认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特殊性,有效统筹创新效应、风险管控和金融监管,对于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监管改进都具有重要的学术和政策价值。

大型互联网平台在资源配置上具有创新效应。大型互联网平台主要指拥有数字技术优势的大型技术平台型公司,它们通常直接面向普通零售用户提供搜索引擎、电子商务、数据存储和处理、特定产品及服务等的平台机构,并为其他机构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大型互联网平台因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属性,具有网络效应、规模经济、交互性、去中介与再中介等功能,大型互联网平台基于基础设施供应、自我循环系统、全球影响力以及系统性重要性等特殊秉性发挥着重要的链接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

双边市场理论是大型互联网平台蓬勃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双边市场的两方主体具有相互决定性,一方主体的数量、规模和价值决定于另一方主体的数量、规模和价值,需求和供给的出现及其匹配具有动态性。随着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其与其他领域的有效融合,依托双边市场的平台经济已经逐步成为经济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已发展成为一个自我循环的生态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型互联网平台具有创新性和动态性的供求匹配功能。

大型互联网平台市场行为具有特殊性。针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竞争问题,胡滨指出,双边或多边平台下市场竞争的决定性因素是交易行为和市场策略。平台竞争的焦点从市场份额转移至市场替换,从市场内部竞争转移至跨界竞争,同时平台市场行为还涉及到准入门槛、自我偏爱等问题。平台定价策略主要是为了服务双边市场的创造,以非中性或不对称定价为核心,并与以边际成本定价的传统模式形成差异。

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的监管及治理问题在理论和政策上均存在进一步明晰的必要性。胡滨指出,部分平台对垄断特别是数据垄断重视不足,造成了对市场、价格和消费者等的不利影响,这使得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垄断监管需迅速提高到政策实施的议程中来。各国政策的探索、定调和实践表明:一是平台垄断确实存在一定的严重性;二是平台垄断的监管是必要的;三是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特别是数据反垄断是重要的监管任务。但是,仅仅通过反垄断手段是不能完全解决平台经济存在的问题。

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需要统筹创新效应、风险防控和综合治理。胡滨还进一步指出,大型互联网平台在经济活动中的广泛性和渗透性使其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基础设施属性,大型互联网平台自身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治理功能。同时,大型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设施服务,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加以规范。更重要的是,由于大型互联网平台在垄断和数据利用等方面存在的诸多潜在风险,对其监管和规范逐渐成为重要的政策议题,并且从单纯的经济范畴和监管概念演变为更为综合的社会治理问题,需要构建一个多主体、法治化、扁平化和网络化的治理体系。

客观看待大型互联网平台存在的问题

2021年7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1)》。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胡滨在发布会上分析指出,大型互联网平台利用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创造需求和供给的新型匹配机制,为数字服务和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为金融科技及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创新的基础,也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扎实的支撑。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大型互联网平台有四个方面问题凸显。

第一,消费者歧视。首先,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消费者权利界定和权利保护保障存在难题。由于消费者权利的界定尚未与平台经济的特殊性有效匹配,消费者歧视及其认定就存在争议,消费者权利的保障也因此缺乏扎实的法律与制度支撑。其次,在平台经济中,非对称服务与定价策略是平台经济功能发挥的重要支撑,但是,这可能演化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歧视行为。部分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对消费者进行分类和画像,并对其实施差别定价,侵占消费者剩余。在极端情况下,平台会将无利可图的消费者直接排除出服务名单,导致其经济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极端消费者歧视的一个体现是数字鸿沟,即将缺乏数字终端或不具有数字操作能力的群体完全排除在服务范围之外。

第二,数据滥用。数据滥用是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中的重大风险,其中,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违规违法使用个人敏感信息获益以及数据泄露等情况尤为突出。数据滥用的根源在于数据资产权利和数据相关方权责的界定不清晰。由于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网络化、开放性和跨边交互性等以及消费者多宿性等特征,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滥用和数据隐私问题更为复杂。平台作为数据管理方,一定程度上“越权”或“侵权”成为数据使用方甚至数据所有方,已经超越了数据采集和使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原则。

第三,创新阻碍。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出现本身是信息技术创新应用的结果,然而,成为在位厂商之后,大型互联网平台却很有可能成为进一步技术创新的阻碍者。在位大型互联网平台经常会试图将技术锁定在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状态,从而避免其他创新的采用甚至会利用“预防式”开发与并购将可能具有颠覆性的最新技术加以封存,以避免威胁自己的市场地位甚至是垄断地位。这对于社会而言是极大的福利损失。大型互联网平台阻碍技术创新的手段包括市场排他性协议和技术标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创新阻碍作用体现在数据垄断及数据屏蔽等方面。

第四,系统重要性。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系统重要性首先体现在其规模上。第一,一旦大型互联网平台出现技术故障或其他风险,影响就非常广泛,甚至引发重大社会问题。第二,如果平台某些交易者对经济运行的预期产生偏差,就可能由于平台用户的趋同性而放大成为对经济的重大冲击。第三,大型互联网平台在经济上的重要性还将导致“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系统重要性还体现在其结构复杂性上。双边乃至多边的客户结构和多样化的业务类型意味着风险源和传染渠道更为多样和复杂,而其影响力则常常被平台自身所低估。

因此,不管从理论逻辑还是政策实践,大型互联网平台的规范监管都是非常重要的。

妥善应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挑战

2021年7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1)》。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胡滨在发布会上分析指出,平台经济创新与传统组织创新的最大区别在于平台经济创新可能带来的是一种颠覆性创新。这种颠覆性创新已经给市场结构和风险格局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也对监管当局构成四大挑战。

第一,与当前监管体系的兼容性。大型互联网平台系统重要性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其双边或多边的业务结构,这不仅使得其风险来源和传导途径更为多样化,而且容易造成各类风险的交叉传染。从这一角度来看,对于大型互联网平台系统重要性的认定与监管需要不同领域监管当局的合作,但是,目前这种监管合作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这给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留下了隐患,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双边网络化市场模式与垂直化机构监管的不匹配性,跨界经营与行业监管的不匹配性,数据监管与产品监管的差异性。

第二,平台垄断的认定与监管。2020年以来,随着美欧强化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及其潜在的垄断问题的监管,平台垄断就成为国际社会重要的政策议题。关于平台垄断需要有两个基本判断:一是大型互联网平台具有系统重要性,二是垄断问题是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的重要环节。平台的垄断比传统市场垄断的认定和监管困难很多,主要面临三个重要难题:一是相关市场界定较为困难。二是数量型指标为核心的市场竞争分析难以反映大型互联网平台竞争的真实状况,尤其平台经济用户的多宿性使得多个用户主体与多个平台主体之间的影响关系复杂化,传统市场规模总量和市场占有率指标难以有效反映竞争格局和垄断地位。三是市场支配行为较难认定。

第三,“数字主权”与司法管辖权归属。一方面,由于互联网技术应用使得平台业务拓展呈现跨国界特征,大型互联网平台自身或者链接平台一定程度上都是跨境平台,这首先导致了监管权的归属问题,也即“数字主权”的争议。另一方面,大型互联网平台的跨境业务属性也导致了特定维度上监管者的政策选择难题。考虑到互联网空间的开放性和大型互联网平台经济社会效应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任何企图依靠单方面的监管政策来获取最大国家利益的企图都很难获得成功,而此时不同法域的监管当局之间的政策协调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第四,经济监管与社会治理的融合。大型互联网平台业务运行涉及的内容、对象及相关风险已超越了经济领域,相应的监管与治理也远远超出产业或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边界、业务能力和法律支撑,但是社会领域监管当局的介入及其与产业监管当局的协调却远没有规范可循,经济监管与社会治理在目标、内容、工具上也差异巨大,这使得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综合治理变得更为复杂,必须通过部门协调和治理体系建设来实现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有效监管与治理。

构建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长效机制

2021年7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1)》。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胡滨在发布会上分析指出,大型互联网平台是当前平台经济的重要载体,为供求双边的联结和要素资源的配置提供了新的范式,也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是,由于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竞争策略和定价策略等具有特殊性,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系统重要性、平台垄断、跨境司法管辖权、消费者保护以及数据安全等难题,甚至带来重大风险,同时也对当前监管体系带来显著的监管挑战。作为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较为发达的经济体,中国需要充分认识平台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势和作用,同时亟待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及平台经济等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对此,胡滨着重阐述了对积极完善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的五点思考。

第一,实施包容性监管政策框架,鼓励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监管当局权衡效率和风险,应采用包容性监管政策框架,积极鼓励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有效防控平台经济潜在风险,实现创新与风险的有效平衡。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中国更应该强化平台经济以及更广泛的数字经济的“弯道超车”功能,以包容性监管框架来促进经济社会高效有序的数字化转型发展。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平台的差异性,在标准化、统一化的监管原则、逻辑和指标要求下,进一步考虑平台个性化的效率与风险,有效防控个性化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潜在风险。

第二,注重大型互联网平台关联性,着力系统性风险防范化解。一是监管充分覆盖,将大型互联网平台纳入到相关的监管规范体系之中,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二是注重功能监管,强化监管机构之间的统筹协调,以平台功能作为实质进行监管,以有效覆盖大型互联网平台跨界经营和多边主体的现实风险。三是重新认识并有效界定系统重要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系统重要性的标准判定、内在关联、外部关系和风险应对等进行全局统筹。四是注重强化平台再中介功能和基础设施功能的风险监测,重点防范技术失败、基础设施失灵以及链接机制断裂等的潜在风险。五是金融业务持牌经营。

第三,有效应对平台垄断风险,健全垄断监管长效机制。首先,要尽快建立健全平台经济特别是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政策框架和长效机制。其次,亟待建立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垄断判定标准。再次,尊重平台经济特别是双边或多边市场的特殊性。最后,强化数据垄断的监管与治理,尤其注重数据驱动的垄断协议、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数据驱动的经营者集中,强化数据合谋、人工智能叠加的合谋、限制竞争对手获得竞争、自我优待、价格歧视、排他条款、横向集中及纵向集中等的监管。

第四,充分重视数据主权,构建跨境互联网平台监管框架。在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业务拓展和生态系统形成过程中,跨境业务将是一个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是要深刻认识大量互联网平台及平台经济可能带来的深远影响,注重强化把新兴技术应用纳入到金融监管规制框架中来。二是着重把握跨境金融科技、数字服务等的直达性和安全性目标,注重重点领域相关数字主权的规范监管制度完善。三是总结国内金融科技、数字服务和数字市场等的创新、实践与教训,深刻认识数字主权博弈,加快国内平台经济和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规范进程,并将相关标准纳入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国际治理和国际规制标准化进程之中。

第五,加强消费者保护,强化大型互联网平台社会治理。深入认识大型互联网平台、数字服务和数字市场数据隐私、数据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建立健全数字服务和数字市场的消费者权利界定的相关标准,注重对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监督批评权等的界定与规范。充分认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效应及其对监管治理的影响,致力于构建一个多主体、法治化、扁平化,注重问题导向,注重公共选择的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社会治理体系。

(参见《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1)》P1-2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6月)

2021年银行业监管展望,总体方向将继续坚持“稳中求进”

2021年7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1)》。

蓝皮书指出,2021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银行业监管将继续坚持“稳中有进”的总基调。一方面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弥补制度短板,关注不良资产处置、高风险机构、重大风险事件等重点领域,加强穿透监管,继续整治影子银行,在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上将强化金融业务监管,旨在清除风险隐患,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推动改革开放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以体制机制创新推动银行业的市场活力,重视公司治理完善;促进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持,支持国内国际双循环。

一是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持宏观杠杆率稳定。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和重点房地产企业融资管理将成为监管关注重点。关注银行业资产质量,提高资产分类准确性、拨备计提与不良资产处置力度。高风险机构处置、重大案件风险和重大风险事件处置、非法金融以及“无照驾驶”等问题将系统考量,从机制角度完善。

二是弥补监管制度短板,完善监管制度架构。通过搭建体系化、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制度架构,在完善普惠金融、重点风险管控、改革开放、监管行为规范等领域,为有效监管、依法监管奠定基础。

三是规范整治重点业务,新型金融活动纳入监管。以穿透原则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采取统一标准监管,审慎监管覆盖金融创新,各类新型金融活动均纳入有效监管。影子银行,以及名实不符的金融产品将持续受到监管关注,以穿透原则进行监管。银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金融活动将成为监管关注点,金融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监管内容。

四是强调公司治理,从根源上构建合规基础。规范大股东行为,开展股东穿透审查,清理违法违规股东,建立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常态化公开披露机制。提升董事监事履职能力,完善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规则,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建设和系统建设,大力倡导合规文化建设。

五是提升金融服务整体效能,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持。保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出台的延期还本付息等纾困政策平稳过渡和有序调整,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政策支持。继续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加大首贷、续贷、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持续加强民生领域金融支持,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促进扩大内需,全力支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坚持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积极探索促进科技创新的各种金融服务。积极发展绿色信贷,加强外贸领域综合金融服务,稳步推进银行业高水平对外开放。

(参见《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1)》P75-7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6月)

2021年我国证券业监管的七个重点展望

2021年7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1)》。

蓝皮书指出,2021年我国证券业监管将在推进注册制改革、完善退市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展多层次股权市场、引入长期机构投资者、进一步扩大双向开放、做好风险防控等方面继续深入。

(一)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

注册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2021年要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不断完善注册制配套规则体系,为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创造良好条件。不断完善和优化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利用金融科技等手段降低企业信息披露成本,便利投资者获取相关信息。与此同时,配合注册制改革,协调推进发行、上市、交易、退市、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等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全面改革,逐步健全多元包容的发行上市条件,推动市场化新股发行定价。

(二)完善退市制度

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离不开有序的退市制度,目前,有关退市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断完善,沪深交易所已分别正式发布退市新规,相关退市规则将在加强监管的配合下逐步落地并展现成效。一方面,进一步完善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等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健全主动退市和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多元化退市渠道。另一方面,坚持法治导向,加强相关司法保障,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加强退市监管力度,对于符合退市标准的上市公司应退尽退,提高退市效率。

(三)持续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资本市场实施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性凸显。各级政府和证监会、交易所等部门针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配套举措正陆续发布并将在具体实施中逐步完善。一是加强优胜劣汰,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二是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三是强化监管,化解存量风险,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四)规范发展多层次股权市场

增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普惠性,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差异化需求。稳步推进主板注册制改革,更好发挥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特色优势。突出支持科技创新,畅通科技、资本和产业的循环。以注册制改革为契机,促进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更好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完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各类市场要素向创新领域聚集,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创新的作用,利用差异化政策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加快创新资本形成。

(五)继续引入长期机构投资者

引入中长期资金,壮大长期机构投资者是促进资本市场投融资均衡,实现长期稳健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资金增量方面,银行理财、保险资金等中长期资金投资权益市场的额度和范围进一步放宽,相关配套规则将进一步完善。下一步还将优化公募基金注册机制,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

在打造有利于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机制和环境方面,一是强化机构投资者力量。鼓励发展权益类基金、完善基金公司治理机制、壮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二是加快完善第三支柱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的配套规则制定,推动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尽快落地,完善权益投资的会计、业绩评价等制度安排,配套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促进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文化。

(六)进一步扩大双向开放

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对促进形成“双循环”格局具有积极意义。包括进一步优化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渠道和方式。完善跨境投融资、交易结算等基础制度的互联互通。鼓励国内证券公司等机构利用自贸区战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等的跨境投融资机遇,积极“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扩展商品和股指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的开放范围和途径,丰富在岸和离岸风险管理工具。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强跨境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制度,加强跨境审计和国际监管执法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完善境外上市制度,明确境外上市监管规则,共同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中概股在境外面临的监管挑战。

(七)做好风险防控

防范化解风险是资本市场监管重要工作。进一步健全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利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的方式方法,认定违法行为、预警识别市场运行风险,增强市场预期管理。要积极防范化解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建立健全债券违约市场化处置机制。加强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和处置,推动出台私募条例,引导私募基金机构深入落实底线要求。继续做好股票质押风险处置,强化场内外一致性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将各类金融活动依法依规全面纳入监管。加强资本市场跨境风险防范,健全跨境资本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外溢效应与外部冲击,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

(参见《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1)》P101-10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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